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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印章刻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2025-11-14 10:38     来源:广西公安印章网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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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刻印章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上级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刻章证明原件1份;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或机构成立的文件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新办企业仅需提供“工商登记受理通知书”。

二、更换印章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刻章证明原件1份;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或机构成立的文件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遗失重刻印章证明材料

在更换印章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证明材料:

1、当地设区市以上报刊声明原印章遗失原件1份;

2、企业需出具当日市场监管部门《电脑查询单》原件1份。

注:跨设区市异地刻制印章需提供所属地公安机关同意刻章证明原件1份。

注意事项:

1、申办单位所提交的批文(批复)、登记证照、身份证明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2、所提交的刻章证明材料,须写明刻制印章的全称(包括印章内所刊的中英文、壮文或数字、符号等印文内容),经办人、联系电话,字迹清晰,不可涂改、增删内容,用蓝、黑钢笔书写或电脑打印。

3、刻章证明及各种复印件均使用A4纸,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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