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明确: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了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