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 > 专题服务 > 医疗健康 > 常用查询

桂林市不孕(育)症鉴定程序(办事指南)

2018-10-27 16:43     来源:秀峰区卫计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一、事项名称

桂林市申请不孕(育)症医学鉴定。

二、鉴定机构 

  桂林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定点鉴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研究中心(广西生殖健康中心)、自治区南溪山医院、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桂林市人民医院、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1医院及12个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

三、申请条件鉴定条件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婚后有正常性生活,在1年或更长时间,不避孕,也未生育,经当地县级以上2家医院诊断其中一方患有不育症,经卫生或计生医疗机构系统治疗1年以上无效的、持有桂林市户籍的患者。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服务所、街道办事处或县(区)计生局领取《桂林市不育症鉴定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及有关病历资料。

  2.由申请人填写含“申请理由”栏以上栏目内容,不能空填,并粘贴患者照片一张,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员会,乡镇计生服务所、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核实申请人夫妇的婚育状况及收养子女情况,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送县(区)计生局初审并盖章,同时将患者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5.申请人到我市县级以上两家医院进行鉴定(其中一家必须为市级医院),鉴定完毕后到医院医务科加盖公章。

  6.申请人持审批表及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及有关病历资料到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健康服务科进行鉴定。

五、联系电话。

0773-2825997

  附件:桂林市不孕不育症鉴定表式样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