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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二、申请对象(条件)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办证时间:分娩前办结。
四、办理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五、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二)其他相关证件。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形,相应提供夫妻双方子女的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再婚对象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的原件。
(三)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3张。
(四)《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六、再生育申请审批流程图
七、秀峰区生育登记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电话:
1.秀峰街道办事处卫计办 桂林市棠梓巷5号 每周一、四上午 2829523
2.丽君街道办事处卫计办 桂林市西山路3号 每周一、四全天 7598036
3.甲山街道办事处卫计办 桂林市飞凤路66号每周一、四全天 8280020
八、《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表样
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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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基本情况 |
女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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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民族 |
姓名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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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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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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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 单位联系电话 |
工作单位及 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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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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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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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双方初婚 男初婚女再婚 男再婚女初婚 双方再婚 |
夫妻结婚登记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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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女方 生育收养情况 |
孩次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出生医学证明号码) |
血缘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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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 条 第 款第 项规定,申请再生育。请予批准。 我们夫妻承诺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个人信息真实准确无缺漏。如有不实或缺漏,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签名、盖指印): 代办人(签名、盖指印): 代办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相片(夫妻双方两寸合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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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意见 |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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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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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一式两份,由审批单位留存1份,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1份。
2.血缘关系:(1)夫妻双方亲生;(2)女方亲生;(3)男方亲生;(4)双方收养;(5)男方收养;(6)女方收养。
3.审批单位意见:对申请人生育和收养状况清楚的签署“情况属实,已办结发证”,对申请人因人户分离、多次多地流动等原因难以核实的签署“无法核实,依承诺办结发证”,不能办证的签署为:“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并且说明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详细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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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