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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及办理程序

2019-11-26 11:09     来源:秀峰区卫健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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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政策)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1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扶助对象的确认、注销程序(办理程序)

()资格确认

1.本人提出申请

要求纳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15日前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相关的证明资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同时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有关其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以女方户口所在地为主申报。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在各自户口所在地申报。

2.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夫妻双方每人填写三张表,),每年215日前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上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材料于每年315日前上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确认。

3.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布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于每年331日前对扶助对象进行审批确认,并将审批后的扶助对象名单以文件形式通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本级和扶助对象所在村()委会公务栏内公布扶助对象名单。

()资格注销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自治区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注销。

、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97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符合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9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附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附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省(区)            地(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居)小组

项目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婚姻状况

本人信息







配偶信息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男孩

女孩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

男孩

女孩

是否领独生子女证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亲生

存活状况

/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















夫妇收养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收养年月

存活状况

/残年月

死亡确认单位















残疾证号码


残疾类型


残疾等级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村(居)委会评议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备  注



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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