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一、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政策)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注销程序(办理程序)
(一)资格确认
1.本人提出申请
要求纳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相关的证明资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同时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其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以女方户口所在地为主申报。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在各自户口所在地申报。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夫妻双方每人填写三张表,),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材料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确认。
3.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布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对扶助对象进行审批确认,并将审批后的扶助对象名单以文件形式通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本级和扶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公务栏内公布扶助对象名单。
(二)资格注销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自治区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注销。
三、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97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符合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9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附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附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省(区) 地(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居)小组
|
项目 |
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口性质 |
婚姻状况 | ||||||
|
本人信息 |
|
|
|
|
|
| ||||||
|
配偶信息 |
|
|
|
|
|
| ||||||
|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
男孩 女孩 |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 |
男孩 女孩 |
是否领独生子女证 |
| |||||||
|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是否亲生 |
存活状况 |
死/残年月 |
死亡确认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夫妇收养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收养年月 |
存活状况 |
死/残年月 |
死亡确认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残疾证号码 |
|
残疾类型 |
|
残疾等级 |
| |||||||
|
家庭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
村(居)委会评议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
备 注 |
| |||||||||||
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