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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待遇
在普通门诊待遇方面,主要用于保障参保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医药费用。居民医保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在本人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支付。普通门诊待遇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300元。参保人员在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合规费用,由门诊统筹分别报销85%、75%、65%。

在校学生在学校内设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报销90%。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的非第三人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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