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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政法委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政法委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政法委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2017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政法委概况
一、主要职能
1、根据秀峰区党委和市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统一全区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对政法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并对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全区社会政治稳定。
2、支持和监督区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区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紧密配合,研究、协调有争议重大、疑难案件。
3、检查区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政法干部的违法犯罪案件,研究制定严肃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
4、研究、制定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
5、依据上级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及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统一领导、部署本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
6、认真落实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把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
7、定期分析本地区的治安形势和综合治理情况,提出相应的工作措施。
8、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指导面上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各单位、各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实行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整体作用。
9、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监督,决定奖惩事项,提出奖惩建议和实行“一票否决制”的建议。
10、办理区委和上级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政法委在职在编及工作人员8人。综治办负责制定是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禁毒、铁路护路、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犯罪、学校周边环境整治、打击传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工作计划、意见报告,掌握和反映全区的情况,具体检查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组织考核评比提出建议等。
维稳办负责辖区社会稳定,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处置重大突发群体事件,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组织人民群众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610办负责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以及邪教人员转化办班及巩固。
秀峰区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民防线宣传、教育;发展基层信息员、提供国家安全情报信息;协助市国安局专项工作;完成市国安局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二部分: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政法委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
由于公开数据以万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因此,根据部门决算报表以元为单位自动生成的少量公开数据会存在进位尾差。
《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应当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应当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详情请见附件。
第三部分: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政法委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1064.4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1045.33万元,与去年对比增加183.94万元,增长21.35%。为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19.08万元,与去年对比增加15.93万元,增加505.71%。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如: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3.上年结转和结余9.05万元,与去年对比减少12.28万元,减少57.57%。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总计1071.28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413.08万元,与去年对比减少122.71万元,减少22.90%。主要原因是政法委在职和退休人员经费支出,以及统一规定安排的办公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会议费等公用经费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654.62万元,与去年对比增加332.08万元,增长102.96%。主要原因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各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支出;
3.年末结转和结余2.18万元,与去年对比减少6.87万元,降低75.91%。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政法委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45.33万元,比去年增加183.94万元,增长21.35%,其中:基本支出72.41万元,比去年减少9.45万元,减少11.54%,项目支出972.92万元。比去年增加193.39万元,增长24.81%。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387.13万元,与去年对比减少133.24万元,减少25.60%。主要原因是包括政法在职和退休人员经费支出,以及统一规定安排的办公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会议费等公用经费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654.62万元,与去年对比增加322.08万元,增长102.96%。主要原因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各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支出;
三、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政法委2017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支出。
四、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72.41万元,与去年对比减少9.45万元,降低11.54%。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12.67万元,与去年对比增加8.04万元,增加173.65%。说明: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0万元,降低百分之百。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06万元。与去年对比减少3.39万元,降低98.26%。减少的原因是:公车改革本部门取消公务用车及严把三公经费使用关,厉行节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 0 机关、 0 个所属单位出国团组 0 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 0 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0个,累计0人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7年, 0机关、 0 个所属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0辆,全年运行费支出0万元,平均每辆0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06万元, 与去年对比减少3.39万元,降低98.26%。国内公务接待批次1次,人次6次,按规定使用公务接待费用。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67万元,比去年增加8.04万元,增加173.65%。主要原因是:去年安保项目较多,如环广西自行车赛,三月三安保,维稳,接访等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三)国家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县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年区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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