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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桂林市秀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汇总)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桂林市秀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汇总)202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桂林市秀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汇总)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2022年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2022年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2022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2022年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2022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桂林市秀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汇总)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桂林市关于文化、体育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体育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研究制订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协助上级部门对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文化、体育和旅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筹推进全区公共文化、体育和旅游服务设施体系建设。
(四)指导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农村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五)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六)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区文化市场经营性项目的审批(审核),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七)负责对区文化馆的领导,加强对辖区文艺工作的指导,开展业余文化艺术创作、培训、辅导和挖掘整理传承民间艺术,组织开展文艺汇演和各种文艺活动。
(八)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
(九)加强对全区A级景区、星级酒店、乡村旅游区、旅行社的质量评定标准划分指导工作。
(十)在区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综合整治工作,依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培育旅游产品开发和旅游市场建设;做好旅游宣传营销和旅游统计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旅游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是行政单位,下设事业单位1个,桂林市秀峰区文化馆。
第二部分 桂林市秀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汇总)202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上述报表详见附件:《秀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汇总)2022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桂林市秀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汇总)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2年度收、支总计均为1,091.35万元。与2021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均增加739.14万元,增长209.86%(百分比是以元为金额单位的计算结果,可能存在尾数误差,但并不影响结果分析,下同),主要原因是疫情防控住宿费、餐饮费的增加,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10.46万元,本年收入1,080.9万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万元;本年支出722.56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结余368.79万元。
二、2022年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2年度收入合计1,080.9万元,与2021年相比增加749.63万元,增长226.29%,主要原因是疫情防控住宿费、餐饮费的增加, 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61.82万元,占51.98%,与2021年相比增加247.38万元,增长78.67%;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与2021年持平;事业收入0万元,占0%,与2021年持平;经营收入0万元,占0%,与2021年持平;其他收入519.08万元,占48.02%,与2021年持平。
三、2022年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2年度支出合计722.56万元,与2021年相比增加380.81万元,增长111.43%,主要原因是疫情防控住宿费、餐饮费的增加,其中:基本支出106.79万元,占14.78%;项目支出615.77万元,占85.22%。
四、2022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2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额均为561.82万元,与2021年度相比,收入、支出总额均增加247.38万元,增长78.67%,主要原因是疫情防控住宿费、餐饮费的增加。
五、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本单位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561.82万元,占本年度支出总额的77.75%,与2021年度相比,增加249.38万元,增长79.82%,主要原因是疫情防控住宿费、餐饮费的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本单位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561.8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324.57万元,占57.7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7.72万元,占1.37%;卫生健康支出(类)224.7万元,占40%;住房保障支出(类)4.82万元,占0.86%;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本单位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080.9万元,支出决算722.5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6.8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原因是财政库款困难部分项目资金暂未支付。
六、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合计106.79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19.01%,与2021年相比减少8.31万元,下降7.22%,其中:人员经费104.68万元,占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的98.03%,与2021年相比,减少1.59万元,下降1.49%,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公用经费合计2.11万元,占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的1.97%,与2021年相比,减少6.73万元,下降76.15%,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
七、2022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秀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本级)2022年没有“三公”经费收入,也没有“三公”经费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八、2022年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秀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本级)2022年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预决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九、2022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秀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本级)2022年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故本表无数据。
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单位2022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1万元,与2021年4.58万元相比,减少3.47万元,下降75.71%。主要原因是:办公设施设备购置经费减少、资产运行维护支出减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支出减少、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无政府采购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单位共有车辆0辆。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本部门未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一般性支出情况
本部门2021年度会议费开支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