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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
公开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行政单位1个,即: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设11个职能部门: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庭、司法警察大队、监察室。
(二)基本职能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秀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秀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各类生效裁判的申诉和再审申请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再审。
3、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4、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6、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7、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8、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抓好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区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9、负责秀峰区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0、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11、管理本院的司法行政事务、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2、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行政编制65人,工勤编制3人。在职人数56人,离休2人,退休21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三公”经费编制说明
一、2017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2078.91万元。同上年比减少526.09万元,同比减少25%。其中:公共预算拨款2078.91万元,上级财政补助9万元。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支出总预算2078.91万元,基本支出840.8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0%;项目支出1247.0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0%。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三类,其中:公共安全科目1975.9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95%;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63.95万元, 占支出总预算3%;住房保障支出48万元, 占支出总预算2%。
2、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四类。其中:工资福利支出类科目514.0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25%,增加35.54万元,同比增长7%;商品服务支出类科目857.9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1%,增加417.96万元,同比增长4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科目215.8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0%,增加136.03万元,同比增长63%;基本建设支出类科目40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9%,其他资本性支出10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
3、按支出结构分类科目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840.8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40%。项目支出预算1247.0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60%。
二、2017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2087.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40.8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0%;同上年相比增加116.84万元,同比增长14%。项目支出1247.0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0%。同上年相比减少633.93万元,同比减少51%。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行政运行728.87万元,增加178.19万元,同比增长24%,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法院为保证日常运转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以及离退休经费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076.02万元,减少233.93万元,同比降低28%;案件审判5万元,与去年持平。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法院为完成各项审判工作任务、保障办案业务而发生的项目支出。
两庭建设400万元,同上年相比减少400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法院审判业务大楼建设方面的支出。
行政单位医疗63.95万元,同上年相比减少65.91万元,同比减少103%,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统一规定,按法院在职干警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48万元,增加4.56万元,同比增长10%,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按照统一规定,为法院在职干警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2017年当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0万元,同比增减无变化。
(二)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26.5万元,比上年减少0.5万元。主要用于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三)公务用车费。2017年预算45万元,与上年持平。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法院日常公务活动、审理和执行案件等工作所发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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