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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秀峰区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一)基本职能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秀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秀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各类生效裁判的申诉和再审申请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再审。
3、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4、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6、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7、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8、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抓好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区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9、负责秀峰区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0、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11、管理本院的司法行政事务、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2、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单位构成情况
本单位为行政(参公)单位,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设11个职能部门: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庭、司法警察大队、监察室。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行政编制65人,工勤编制3人。全院在职人数60人,离休2人,退休21人。
第二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1730.76万元,同比减少357.15万元,减幅17%。其中:公共预算拨款1730.76万元,同比减少357.15万元,减幅17%。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总预算1730.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91.7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6%,同比减少49.05万元,减幅5.8%,主要是退休人员退休金由社保发放;项目支出938.99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4%,同比减少308.1万元,减幅25%,主要是基建项目因完工进度推进较上年减少了200万元。
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730.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91.77万元, 项目支出938.99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行政运行561.77万元,同比减少167.1万元。主要用于为保证法院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按规定预留的工资。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行政单位医疗60.87万元,同比减少3.08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49.65万元,同比增加1.65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82.75万元,同比增加XX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33.1万元,同比增加XX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支出3.63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工伤生育保险和按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失业保险。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719.99万元,较上年减少356.03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障办案业务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
培训支出业务19万元,同比增加19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司法综合素质培训业务开支。
“两庭建设”科目200万元,同比减少200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审判大楼建设方面的支出。
三、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8年预算为0,与上年持平,没有变化。
(2)公务接待费2018年预算26.5万元,减少0.5万元,下降2%。减少的主要原因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俭节约,目前我院减少了绝大部分公务接待开支。经费用途:主要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8年预算为24万元,与上年持平,没有变化。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本级共有1个行政机关,机关运行经费安排754.62万元,其中办公费96.25万元、印刷费47.08万元、水电费50.8万元、邮电费34.4万元、差旅费117.09万元、维修(护)费30.5万元、会议费4.41万元、培训费21.36万元、工会经费25.64万元、劳务费96.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3.22万元。
第四部分 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纳入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件:财政预算公开2018_[135]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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