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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秀峰区民政局基本情况
(一)基本职能
1.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研究拟订辖区民政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辖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3.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4.负责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工作。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建设,指导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负责行政区划和政区地名工作。负责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划界线管理,负责政区名称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命名等,负责本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6.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居民的婚姻登记,推进婚俗改革。
7.负责殡葬管理工作。参与推进辖区殡葬改革和相关管理工作。
8.负责养老服务工作。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本辖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9.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10.负责儿童福利工作。负责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11.负责慈善管理工作。负责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管理工作。负责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管理慈善募捐活动。
12.负责社会工作者相关工作和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服务工作,推进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开展专业社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志愿者队伍建设。
13.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监督街道办事处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4.有关职责分工。与桂林市秀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桂林市秀峰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桂林市秀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15.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情况
根据《桂林市秀峰区机构改革方案》(秀办发〔2019〕16号)和《桂林市秀峰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秀发〔2019〕15号)的规定。秀峰区民政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主要负责辖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社会救助、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行政区划和政区地名、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等工作。
桂林市秀峰区民政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科级领导1名,副科级领导1名。工作人员根据需要从全区编制总量中调剂。
第二部分:2019年部门预算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9年收入预算1030.25万元,同比减少288.16万元,增幅-21.86%。其中:公共预算拨款1030.25万元,同比减少288.16万元,增幅-21.86%;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9年支出总预算1030.2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4.2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14.97%,同比减少10.7万元,同比下降6.49%;项目支出875.9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5.03%,同比减少277.46万元,同比下降24.06%,主要是因组织机构改革职能业务划归其他单位,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减少50万元,老龄事务减少63.1万元,其他民政管理事务减少99.32万元。
二、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030.2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4.27万元, 项目支出875.98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行政运行67.52万元,同比减少17.19万元。主要用于为保证民政局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按规定预留的工资。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6.92万元,同比减少5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1.42万元,项目支出预算5.50万元。主要用于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障民政事业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
培训支出业务0.54万元,同比减少2.04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民政业务培训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14.28万元,同比减少8.76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统一规定,按行政事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13.45万元,同比减少0.97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统一规定,按行政事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1.22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统一规定,按行政事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8.49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事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职业年金。
拥军优属90万元,同比增加7.04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拥军优属方面的支出。
民间组织管理12.5万元,同比持平。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54万元,同比增加47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方面的支出。
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169.06万元,同比减少94.4万元,基本支出为27.88万元,项目支出为141.18万元,主要用于拥军优属方面的支出。
死亡抚恤200万元,同比减少100万,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死亡抚恤方面的支出。
伤残抚恤16万元,同比持平,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伤残抚恤方面的支出。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0.21万元,同比持平,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方面的支出。
义务兵优待6万元,同比减少60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其他优抚支出30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优抚对象方面的支出。
退役士兵安置29.18万元,同比持平,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退役士兵安置方面的支出。
其他退役安置支出3万元,同比增加1万,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退役士兵管理教育方面的支出。
儿童福利1.3万元,同比减少1.68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儿童福利方面的支出。
老年福利129.7万元,同比增加44.7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老年福利方面的支出。
其他社会福利支出26万元,同比减少0.3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26.2万元,同比增加4.2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方面的支出。
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4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方面的支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38.7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方面的支出。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10.41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方面的支出。
临时救助支出10万元,同比减少5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临时救助方面的支出。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10万元,同比减少23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面的支出。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11.4万元,同比持平,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的支出。
其他农村生活救助0.3万元,同比持平,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方面的支出。
城乡医疗救助12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城乡医疗救助方面的支出。
其他医疗救助8.4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医疗救助方面的支出。
三、2019年当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2019年预算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2019年预算2.2万元,同比减少2.3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9年预算0万元。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本级及下属单位共有1个行政机关、1个事业单位,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2.28万元,其中办公费1.55万元、印刷费0.6万元、差旅费6.29万元、维修(护)费2.57万元、会议费0.54万元、培训费0.54万元、工会经费2.0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94万元。
五、2019年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说明
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四部分 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纳入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为社会保障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一)民政管理事务(款):指用于民政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和开展民政管理事务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的项目支出。
3、拥军优属(项)反映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4、民间组织管理(项)反映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5、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反映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6、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反映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
7、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治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费支出。
(三)抚恤(款):指用于各类优抚对象的支出。
1、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优抚对象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
2、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3、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反映按规定用于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金。
4、义务兵优待(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义务兵的优待金。
(四)退役安置(款):指用于退役士兵的安置和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及管理机构的支出。
1、退役士兵安置(项)反映按规定用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支出。
2、其他退役安置支出(项)反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转业士兵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医疗等支出。
(五)社会福利(款):指社会福利事务支出。
1、儿童福利(项)反映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老年福利(项)反映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3、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六)残疾人事业(款):指政府在残疾人事业方面的支出。
1、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项)反映按规定用于残疾人的生活和护理补贴。
(七)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重建支出(款):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项)反映本级采购救储备物资发生的支出。
(八)最低生活保障(款):指按规定用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支出。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反映按规定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支出。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反映按规定用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支出。
(九)临时救助(款):指按规定用于临时救助方面支出。
1、临时救助支出(项)反映按规定用于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等方面的支出。
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反映按规定用于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的支出。
(十一)其他生活救助(款):指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外,用于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1、其他城市生活救助(项)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外,用于城市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2、其他农村生活救助(项)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用于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一)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指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1、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的医疗经费。
3、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医疗救助(款):城乡医疗救助(项)反映按规定补助对象的医疗经费。
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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