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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秀峰区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一)基本职能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接受中共桂林市秀峰区委员会的领导,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对桂林市秀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1、依法审理法律规定应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2、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
3、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其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决定权和司法执行权,执行由其作为一审法院的终审裁决或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5、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6、负责本院的政治思想、内部监督、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司法行政事务、司法警察等工作。
7、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单位构成情况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设下列内设机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行政编制65人,工勤编制3人。全院在职人数60人,离休2人,退休25人。
第二部分:2020年部门预算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0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20年收入预算1535.75万元,同比减少283.22万元,降幅15.57%。其中:公共预算拨款1535.75万元,同比减少283.22万元,降幅15.57%。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20年支出总预算1535.7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56.4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8.79%,同比增加55.08万元,增幅0.06%。项目支出479.2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31.21%,同比减少338.3万元,减幅41.38%,主要是因财政紧缩减少业务办案经费。
二、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
2020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535.7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56.47万元,项目支出479.28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行政运行682.57万元,同比增加38.5万元。主要用于为保证法院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按规定预留的工资。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103.96万元,同比增加6.21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94.33万元,同比增加12.13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17.07万元,同比减少9.41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58.53万元,同比增加7.94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职业年金。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28.16万元,较上年减少433.22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障办案业务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
机关服务150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办案业务以外的日常开支。
案件审判99.12万元,同比增加92.62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办案经费的开支。
三、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9年预算为0,与上年持平,没有变化。
(2)公务接待费2020年预算1.88万元,减少1.12万元,下降37.33%。减少的主要原因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俭节约,我院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范公务接待开支。经费用途:主要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0年预算为10万元,减少13万元。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本级无下属单位,共有1个行政机关,机关运行经费无安排。
五、2020年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原因在于本院采购主要由上级法院统一部署安排。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说明
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无
(二)预算绩效情况说明。无
第四部分 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纳入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附件:
秀峰区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_[135]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xls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