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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秀峰区司法局基本情况
(一)基本职能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市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自治区司法厅、市司法局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具体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规划、计划。
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依法治理规划;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以及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3、指导、管理、监督辖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并组织开展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指导、组织、监督管理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和“12348”法律热线接听工作。
5、指导、监督组织开展全区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6、指导和管理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做好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统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业管理、指导3个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工作。
7、负责统筹制定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基本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规划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查、上报和实施工作。
8、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所属单位的干部管理。
9、管理、监督、指导全区司法系统计划财务、内部审计和物资装备。
10、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解释、答复等工作。
11、做好司法行政和普法工作资料的归档、保管。
12、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情况
本单位为行政单位,为秀峰区行政单位,全局在职在编人员5名,区聘用人员4名。
3个街道司法所有行政编制人员6人,聘用干部2人,公益性岗1人,在职人数9人。
第二部分:2020年部门预算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0年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20年收入预算121.94万元,112.65,同比增加9.29万元,增幅8.25%。其中:公共预算拨款121.94万元,同比增加9.29万元,增幅8.25%;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与去年持平。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20年支出总预算121.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9.73万元,73.0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5.38%,同比增加6.7万元,增幅5.49%,主要是工作人员增加的工资福利支出小幅和商品服务支出增长;项目支出42.21万元,占支出总预算34.62%,同比增加2.59万元,增加6.54%,主要原因是上年的项目经费增加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费15000元,调处工作经费比上年增加5000元,七五”普法经费减少4100元,社区矫正管理经费减少5400元。
二、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12.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3.03万元, 项目支出39.62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行政运行52.29万元,46.56万元,同比增加5.73万元。主要用于为保证局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和按规定预留的工资。如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3.62万元,11.62万元,同比增加2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障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而发生的项目支出。
培训支出业务2万元,1.72万元,同比增加2800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司法行政和三大纠纷调处业务培训开支。
行政单位医疗7.37万元6.97万元,同比增加0.4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6.98万元,6.15万元,同比增加0.83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8.73万元,9.55万元,同比减少0.82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4.37万元,3.82万元,同比增加0.55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职业年金。
项目支出42.21万元,同比减少2.59万元。全部是项目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区司法局和3个街道司法所司法行政各项业务支出。
三、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9年预算为0,与上年持平,没有变化。
(2)公务接待费2019年预算3万元,与上年持平。经费用途:主要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9年预算为0,与上年持平,没有变化。
四、2019年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说明
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我部门国有资产140.61万元,占100.00%;事业单位国有资产0万元,占0.00%,其中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国有资产0万元,占0.00%。
第四部分 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纳入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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