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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政函〔2021〕50号
张亚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秀峰区各小区公共充电装置收费的建议”提案,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区高度重视,由于城区没有物价部门,也没有优化收费相关的职能,经与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积极沟通对接公共充电装置收费问题。
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问题。
根据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发改收费〔2020〕10号),明确了以下几点:一是该文件是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规定。二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按最高限价管理。三是充电汽车价格由“电费+服务费”组成,电费严格按国家、自治区电价文件执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用于弥补充电设施运营成本。四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限价标准为0.7元/千瓦时,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标准内自行下浮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问题。
目前桂林市没有相关文件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的执行标准,该类充电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自行调节。
综上所述,关于公共充电装置收费问题,城区没有相关职能,我区会积极加强与市直部门沟通,尽快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推动公共充电装置收费更加合理化。
感谢您的建议,请继续对我们工作给予关心并提出宝贵的批评和意见。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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