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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分类:A 秀政函〔2023〕99号
姚嗣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土地变更办证的建议》,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性质问题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第四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国土资发〔1999〕433号)第四条(一)“为减轻企业负担,国有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桂自然资办〔2020〕253号)第二十四条“(过渡期政策)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的规定,对于原国营长海机器厂的划拨土地建议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我区将积极发挥城区桥梁协调作用,帮助企业运用政策规定,推进办理进程,助推企业发展。
二、关于分割办证问题
建议由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根据桂林长海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市秀峰区政府签署的移交合同,核实并明确合同中移交土地的四至界址点,其他相关事项再根据合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第五(十六)“关于解决项目跨宗地建设和分割、合并办证的问题”的规定,依法依规办理宗地分割办证,考虑到土地变更办证的复杂性,建议长海厂与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接,明确难点堵点,我区将继续高度重视后续进展,充分发挥城区职能助推办证等事项推进。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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