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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酷瑞通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MACGWWAA0C
住所: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36号桂林大世界1-9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张宇
身份证件号码:4503XXXXXXXXXXXX17
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代表现场举报,举报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36号桂林大世界1-9号铺面的广西酷瑞通讯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苹果公司的商标、销售侵犯苹果公司知识产权的假冒产品、冒称自己为苹果公司的授权经销商等行为。
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西酷瑞通讯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店店内装修使用“
”标识和员工工作服上有“
”标识和“Authorized Reseller授权经销商”字样,该店门头上和员工工作牌上使用“苹果产品体验店”字样。现场发现使用“
”标识电源适配器39个,电源适配器商品名称:USB-C 20W Power Adapter A2244。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电源适配器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秀市监强制〔2025〕0513-2号)。
经初步核查,2024年5月当事人门头装修有“
”标识,2025年3月拆除,改为“COORUI苹果体验店”。当事人没有获得苹果系列产品售后服务授权和“苹果注册标识”使用授权。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交2025年5月13日出具的未授权声明,声明称广西酷瑞通讯有限公司并非苹果公司正规授权售后服务商,也并非苹果公司正规授权经销商。上述电源适配器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无法鉴定真伪,我局对上述电源适配器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秀市监解强〔2025〕0513-2号),具体种类、数量和规格详见《场所/实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秀市监清字〔2025〕J20250513-2)。
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6月3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材料证明,苹果公司(APPLE INC.)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相关系列商标。
“
”商标,商标注册证第6281378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3月28日至2032年3月27日;
“
”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0170432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5):服装;帽子;T恤衫;运动衫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2月21日至2028年2月20日;
“苹果”商标,商标注册证第6356500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04月28日至2024年04月27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4年04月27日。
根据当事人经营范围及实际开展业务项目,当事人提供电子产品的销售服务。在此背景下,当事人在门头及店内装修上使用的“
”图样标识与苹果公司的第6281378号注册商标相同;员工工作服上的“
”图样标识与苹果公司的第10170432号注册商标相同;门头和工作牌上的“苹果产品体验店”中“苹果”与苹果公司第6356500号相同。当事人属于在相同类别上使用了苹果公司第6281378号、第10170432号、第6356500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结合“苹果产品体验店”“Authorized Reseller授权经销商”字样,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理解为当事人与苹果公司存在授权、加盟或直营关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客观侵害了苹果公司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现查明,当事人主营销售服务,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门店的门头及店内装修上突出使用“
”“苹果”商标,在员工工作服及工作牌上使用“
”标识及“苹果产品体验店”。因无法确认当事人的经营情况与门头及店内所使用
标识和贴有“苹果产品体验店”字样的因果关系,当事人通过上述商标使用行为取得的经营额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广西酷瑞通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宇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黄剑锋身份证、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询问笔录、鉴定报告、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未授权声明、商标注册证及委托书、投诉请求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5〕7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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