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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市监处罚〔2025〕70号

2025-10-27 11:50     来源: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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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嘉路人力资源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724603765

所(住址):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东莲村民委员会尊神庙第一村民小组座落于桂林武警支队以北、红岭路以东,地号4-1-3-2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刘铭

身份证件号码:4501XXXXXXXXXXXX18

2025年7月24日,我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酒店内的沐浴用品涉嫌二次分装。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嘉路人力资源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酒店客房内固定于墙上的“洗发露”、“沐浴露”及仓库中1瓶“洗发水”和1瓶“沐浴露”未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内容。由于当事人客房内的“洗发露”、“沐浴露”产品不可移动,无法取下,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仓库1瓶“洗发水”和1瓶“沐浴露”采取强制扣押措施,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秀市监强制〔2025〕19号)。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7月30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年1月2日,当事人从南宁市平小酒店用品经营部购进标签符合要求的“美璐莎柔顺洗发水”(20L)和“美璐莎滋润沐浴露”(20L)各2桶,购进价均为126.7元/桶。当事人将“美璐莎柔顺洗发水”和“美璐莎滋润沐浴露”灌入仓库中扣押的没有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内容的“洗发水”和“沐浴露”瓶中,之后又将上述“洗发水”和“沐浴露”灌装到每间客房墙上的“洗发露”及“沐浴露”容器中提供给客人使用,客房墙上的“洗发露”及“沐浴露”也没有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内容。至我局查获之日,当事人已将2桶“美璐莎柔顺洗发水”(20L)和2桶“美璐莎滋润沐浴露”(20L)全部灌装至被扣押的“洗发水”和“沐浴露”及客房墙上的“洗发露”和“沐浴露”容器中。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美璐莎柔顺洗发水”及“美璐莎滋润沐浴露”的生产商资质材料、购进票据等材料。上述用于灌装的化妆品均未超过其外包装标注的使用期限。因当事人提供给消费者的沐浴用品未单独计算价格,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涉案的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0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广西嘉路人力资源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曾刘铭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客房整改图片等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510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5〕89),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综上,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2瓶;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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