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办理情况栏目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市监处罚〔2025〕71号

2025-10-23 15:25     来源: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信义长运天天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2MAE9XX8790

经营场所:桂林市秀峰区信义路市场场地

经营者:杨振华

身份证号:4452************16

2025年7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健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5-07-08)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8月3日,广西健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RY106622FBY0010957)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啶虫脒,克百威,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豇豆,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8月11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8日从汇东批发市场的菜农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豇豆5kg,进价4元/kg,售价5.96元/kg,已售完。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供货者信息及检测报告等材料。上述不合格批次豇豆货值共29.8元,违法所得2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秀市监罚告〔2025〕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小,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8元;

2、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029.8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