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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市监处罚〔2025〕78号

2025-11-04 11:25     来源: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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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秀峰区乐之购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2MA5N3T4U36

住所: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莫家街133号

经营者:冯增帅

身份证件号码:4104XXXXXXXXXXX051

2025年7月7日,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线索后,对位于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莫家街133号的秀峰区乐之购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货架上发现涉嫌不合格的“新科力”牌电插座18个(生产商:普宁市占陇兴吉电器配件厂,XKL-204型1个,XKL-201型4个,XKL-2033型2个,XKL-836型2个,XKL-202型2个,XKL-203型2个,XKL-2030型5个),包装上的执行标准标注标准GB 2099.1-2015、GB 1002-2008,不是现行有效标准。

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并对上述电插座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秀市监强制〔2025〕0707号)具体种类、数量和规格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KY20250707)。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7月7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9月9日我局发函至涉案排查生产商“普宁市占陇兴吉电器配件厂”所在地的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协查,2025年9月29日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对普宁市占陇兴吉电器配件厂进行检查未发现在秀峰区乐之购超市查获的相关包装产品,该厂经营者明确表示没有生产过也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该产品,且没有与市场主体“秀峰区乐之购超市”有过生意往来。当事人涉嫌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8日、2024年8月13日两次从叠彩区运桂五金照明电器店购进新科力电插座。2024年6月8日购进XKL-201型5个,进价X元/个;XKL-2030型5个,进价X元/个;XKL-836型5个,进价X元/个;2024年8月13日购进XKL-204型2个,进价X元/个;XKL-2033型2个,进价X元/个;XKL-202型2个,进价X元/个;XKL-203型2个,进价X元/个。XKL-836型售价X元/个,已售3个;XKL-201型、XKL-2030型、XKL-204型、XKL-2033型、XKL-202型及XKL-203型售价均为X元/个,已售XKL-201型1个及XKL-204型1个。当事人能提供上述电插座的进货记录,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上述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370元,违法所得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秀峰区乐之购超市营业执照、经营者冯增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张现庭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笔录、进货单据、协查函及复函等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5〕1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电插座18个;

2.没收违法所得25元;

3.罚款37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95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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