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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市监处罚〔2025〕62号)

2025-10-20 10:10     来源: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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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祥美数码手机维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2MA5QD3G6XH

经营场所: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47号八桂大厦1F20号铺面

经营者:钟天福生

身份证号码:3508XXXXXXXXXXXX56

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代表现场举报,举报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47号八桂大厦1F20号铺面的桂林市秀峰区祥美数码手机维修店涉嫌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苹果公司的商标、销售侵犯苹果公司知识产权的假冒产品、冒称自己为苹果公司的授权经销商等行为。

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桂林市秀峰区祥美数码手机维修店检查,发现该店的门头上突出使用“”标识和贴有“苹果维修中心”字样。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没有获得苹果系列产品售后服务授权和“苹果注册标识”使用授权。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交2025年5月13日出具的未授权声明,声明称桂林市秀峰区祥美数码手机维修店并非苹果公司正规授权售后服务商,也并非苹果公司正规授权经销商。

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5月16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材料证明,苹果公司(APPLE INC.)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相关系列商标。

”商标,商标注册证第6281378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3月28日至2032年3月27日;

“苹果”商标,商标注册证第6356500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04月28日至2024年04月27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4年04月27日。

根据当事人经营范围及实际开展业务项目,当事人提供电子产品的维修服务,在此背景下,当事人在门头上突出使用“”标识与苹果公司的第6281378号注册商标相同;门头贴有的“苹果维修中心”中的“苹果”字样与苹果公司第6356500号商标相同。当事人属于在相同类别上使用了苹果公司第6281378号、第6356500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结合“苹果维修中心”字样,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理解为当事人与苹果公司存在授权、加盟或直营关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客观侵害了苹果公司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主营维修服务,2025年3月至我局查获之日,为了招徕客户,在未经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门店的门头上突出使用“”标识和贴有“苹果维修中心”字样。因无法确认当事人的经营情况与门头所使用“”标识和贴有“苹果维修中心”字样的因果关系,当事人通过上述商标使用行为取得的经营额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钟天福生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未授权声明和苹果商标注册证及委托书、投诉请求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5〕7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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