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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市监处罚〔2025〕81号)

2025-11-19 11:25     来源: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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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刘克发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2MA5P5X962H

住所(住址):桂林市秀峰区乐群路市场中楼1-8号门面

经营者:刘克发

身份证号码:4503XXXXXXXXXXXX15

2025724日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桂林市秀峰区刘克发水果店经营的农产品“台芒”(购进日期:2025-7-24)进行了抽检。2025819日我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GXS32250471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8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822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722日当事人从福达冷链水果仓中的七星区敬元果业经营部购入该批次不合格台芒,进价4.7/斤,购入20斤,抽样销售8.2斤,售价X/斤。剩余未使用完的已腐坏丢弃,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41元。

我局于202511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5158),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刘克发身份证复印件、2025819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及2025822日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1元。

2.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41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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