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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市监处罚〔2025〕84号)

2025-11-19 11:35     来源: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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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洁林纸业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2MACBQ7YT31

住所: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甲山村委会敦睦村296号

经营者:谢庆栋

身份证件号码:4524XXXXXXXXXXXX12

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湖南春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材料举报,举报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甲山村委会敦睦村296号的桂林市秀峰区洁林纸业商行生产的纸巾盒涉嫌侵犯湖南春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夏日玛莉”。202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桂林市秀峰区洁林纸业商行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桂林市秀峰区洁林纸业商行已停业。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举报人提供的产品确为桂林市秀峰区洁林纸业商行生产。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未获得湖南春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夏日玛莉”的使用授权,生产的标注商标“夏日玛莉”纸巾盒,是涉嫌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8月20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夏日玛莉”商标,商标注册证第54264470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6类):纸;纸巾;印刷品;包装纸;包装用塑料膜;保鲜膜;宣传画;淀粉制包装材料;纸制或塑料制食品包装用吸收纸;文件夹(办公用品)截止。注册人:湖南春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王家冲路288号汇峰苑1栋608,注册有效期限自2021年09月28日至2031年09月27日。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有“夏日玛莉”商标的纸巾盒,与湖南春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第54264470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同时,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商品,属于第54264470号注册商标商品类别第16类中所包含的商品。据此,当事人生产的带有“夏日玛莉”标识的纸巾盒为侵犯湖南春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夏日玛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现查明,当事人是经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该店铺是谢庆栋在经营。当事人主营纸品生产,在未经湖南春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2025年3月根据客户定制要求印刷了侵权“夏日玛莉”纸巾盒外壳5000盒。该批纸巾盒成本价为X元/盒,以X元/盒的价格销售给了定制的客户1000盒,其余4000盒当废品处理。因客户已使用完涉案商品,故无法召回。当事人主动提供了上述纸巾盒外壳图样印制的聊天记录。上述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为17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桂林市秀峰区洁林纸业商行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谢庆栋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聊天记录、召回通知、召回说明、商标注册证及委托书、举报函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5〕24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综上,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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