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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泰格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30621097
住所(住址):桂林市翠竹路官桥村192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弟
2025年12月15日,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领取检验报告(No:SBJ25450000106231139ZX),报告显示:桂林市泰格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桂圆肉(规格型号:120克/罐、生产日期:2025-11-15),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BJ25450000106231139ZX)及《检验报告》(No:SBJ25450000106231139ZX),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桂圆肉。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12月25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桂圆肉(规格型号:120克/罐、生产日期:2025-11-15)45瓶,X元/瓶,5瓶用于出厂检验,40瓶均销售给象山区杨荣土特产经营部,其中20瓶用于监督抽检,召回20瓶。2025年12月25日,经报请局领导审批获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秀市监强制〔2025〕33号),扣押上述召回的不合格桂圆肉。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25元,违法所得金额为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桂林市泰格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料供应商《营业执照》、原料检验报告、原料进货单、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台账、产品生产入库台账、产品销售记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供货单、产品退货单、产品召回公告,产品召回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BJ25450000106231139ZX)及《检验报告》(No:SBJ25450000106231139ZX)等相关证据材料。
2026年1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6〕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知悉生产经营的上述桂圆肉(规格型号:120克/罐、生产日期:2025-11-15)二氧化硫项目不合格之后,立即发布产品召回公告,并将市面上的不合格产品全部召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给予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没收检验不合格的桂圆肉(规格型号:120克/罐、生产日期:2025-11-15)20瓶;
3.罚款7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1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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