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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区天气持续高温干旱,森林火险等级已达五级(极度危险),筑牢森林防火墙,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安全,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生态平衡和社会稳定。现将重点森林防火期封山禁火的通告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当前森林防灭火形势异常严峻。从进入重点森林防火期以来,全区行政区域内风高物燥,干旱、大风等不利天气增多,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持续保持在高位,森林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极易发生森林火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定森林高火险期,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森林禁火令或者禁止林区野外用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封山时间(森林高火险期):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二)封山区域(森林高火险区):秀峰区辖区内所有林地及重点旅游景点涉及的山体
(三)封山规定
1、封山区域所属单位、街道、村(社区)需对进山道路进行物理隔离,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除原住民正常生产生活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封山区域。
2、封山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和一切易发生火灾的作业行为。
3、经批准进入封山区域内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主动扫描“国家防火码”,上交一切火源,才能进出林区,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自觉履行森林防火宣传义务。
4、封山区域所属街道、村(社区)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强化隐患排查,严格火源管控,组织、发动、依靠群众,打赢森林防火持久战、攻坚战。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对不听劝阻,违反本封山令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通告》有什么法律责任
(一)凡在戒严期间内违反规定在林区野外用火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方案由桂林市秀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联系方式:0773-281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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