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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桂林市秀峰区2023年小学招生工作方案》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学校要在深入调查、科学预测、认真研判的基础上,加强宣传引导,采取有效措施,有效缓解“入学难”“择校热”问题,消除起始年级大班额,实现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有序入学、阳光监督入学的目标,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满意度。
二、工作原则
(一)免试入学原则。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所有学校都要严格遵守这一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选拔生源。
(二)就近入学原则。按照城区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科学划定义务教育学校服务片区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划定服务片区范围招生,保障辖区内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学。
(三)公正公开原则。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结果、咨询监督电话,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招生,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公办学校招生办法
(一)桂林市秀峰区户籍学生就读办法
1.秀峰区非农户籍适龄儿童按户籍、监护人房产和居住地一致的原则就近进入服务区公办学校就读,如学生为叠彩区、七星区、象山区的非农户籍,与法定监护人在秀峰区所有权房屋所在地不一致,以所有权房屋所在地服务区学校就近入学。秀峰区农业户籍生(户口地址为**村)以户籍所在地就近进入服务区公办学校就读。申请就读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1)就读儿童及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本(首页、法定监护人及就读儿童户口页);
(2)就读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在秀峰区(含学校学区范围内的叠彩区)的居住地证明:房产证、宅基地证明、建筑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附房东房产证复印件)等任何一项。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秀峰区非农户籍适龄儿童,原则上按实际常住地学区入学,如学区学校学位紧张,则由区教育局按以下顺序调剂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1)学生全家无产权住房,租赁住房的;
(2)学生及其父母无产权住房,学生户口随父母户口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并从未迁移过,并且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产权房产实际常住的;
(3)学生家庭因产权房产拆迁等原因导致房产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
(4)学生法定监护人住房不是独立产权的。
3.榕湖小学、中华小学、乐群小学、西山小学和中隐小学等学位紧张的学校实行“学区房学位锁定”规定,即在校生入学使用的学区房全部锁定,占用学区房学位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该学区房仅能用于该生同一法定监护人的直系兄弟姊妹申请学位(前提是该学区房产权持有人为该生法定监护人),不能被用于其他学生的学位申请(含该学区房产权持有人已变更的情况)。如学生法定监护人所有权住房已有其他家庭的适龄儿童还在学区学校就读的,将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调剂就读。
(二)非城区户籍学生就读办法
非四城区户籍学生如居住地学区学校学位紧张,区教育局将根据其他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1.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按照桂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桂林市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市教基教〔2018〕25号)要求办理,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服从区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学位的,根据相关政策,享受与市区户口学生同等待遇。提交的材料必须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一律不予安排。
在撤县设区过渡期内,临桂区户籍的学生仍可享受外来人员子女就读政策,雁山区属于城区,雁山区户籍的学生不享受外来人员子女就读政策,需在户籍所在地就读。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父母及就读子女户籍证明;
⑵父母其中一方的居住证(不存在逾期未签注现象,且在有效期内),父母户籍是临桂区的,按照《关于做好无法办理或续签五城区居住证的临桂区户籍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五城区小学初中工作的通知》(市教基教[2023]3号)相关要求执行;
⑶父母其中一方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房屋租赁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完税凭证或发票)等任何一项;
⑷父母其中一方合法稳定的职业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等任何一项。
上述就读材料的持有人(签订人)须一致,提供的居住证上居住地址要与其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一致,居住证、住所证明、职业证明签发(订)时间须满1年(截止日期按2023年8月31日计),且在有效期内。
2.学生户籍在四城区外,但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学区内且持有学区产权房,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学区内且租住在学区内,根据“房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的原则统筹安排就读学校。须提交以下材料的:
⑴学生户籍证明、出生证;
⑵法定监护人户籍证明;
⑶法定监护人房产证明或租房证明。
3.学生户籍为港澳台或外国国籍,但随学区内户籍的法定监护人居住的,参照第2条办法就读。港澳台籍学生需补充的材料为就读儿童及其父母由公安部门核发的居留证;外籍学生需补充的材料为就读儿童及其父母的签证及公安部门核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驻桂林部队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及企业人员子女就读办法
驻桂林部队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及企业人员子女就读办法,分别按照《关于印发<驻桂林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教基教〔2015〕23号)、《关于做好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市教基教〔2019〕16号)办理。
(四)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办法。学区生因学区调整出现同一父母子女在不同学校就读的情况,家长可以大孩所在学校提交申请,区教育局将根据家长的意愿,安排多孩子女在同校就读。
四、民办学校招生办法
(一)明确招生范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秀峰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只能在秀峰区学区服务范围内招生,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经区教育局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剩余计划可在桂林市域范围内招生。
(二)下达招生计划。招生工作开始前,民办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申报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依据其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结合本地教育资源情况予以审定后,下达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
(三)确定报名方式。公办、民办学校实行同步信息登记和报名。适龄儿童少年在家长的指导下报读义务教育学校时,可自愿选择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的其中一类进行填报,不能兼报,且在桂林市小学招生报名系统登记信息。
(四)规范录取办法。民办学校录取工作与公办学校录取同步进行。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应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的,统一使用市教育局开发的电脑随机录取系统,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本方案由桂林市秀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联系方式:0773-283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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