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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秀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和社会稳定。现将森林禁火令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秀峰区森林分布较散,旅游人多,群众森林防火意识不强,烧田埂,点香烛祭祀等野外用火现象严重。森林火险点多、面广,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大。为切实做好区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责任和意识,预防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发生,为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提供法律保障,确保我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定森林高火险期,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森林禁火令或者禁止林区野外用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二、《禁火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禁火期:禁火时间: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28日。
(二)禁火区域:秀峰区范围内所有林地及其边缘100米的范围(含林区墓地等)。
(三)禁火规定
森林禁火期间,秀峰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违反《禁火通告》有什么法律责任
(一)凡在禁火期间内违反规定在林区野外用火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由桂林市秀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联系方式:0773-281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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