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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的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支持和鼓励“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可以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为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我市于2021年12月27日出台《桂林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市政规〔2021〕24号),对工业标准厂房不动产分割登记进行探索创新,目前,该文已超过有效期两年。为持续推进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我市修订了《桂林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出台的意义
持续推进我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促进企业更灵活地盘活资产和提高工业标准厂房的利用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满足企业入园生产、发展需求,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主要内容
(一)分割登记范围。在市属三大园区范围内出让的国有建设工业用地上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工业标准厂房适用本《细则》。对于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书面认定。
(二)分割登记条件。《细则》明确须同时满足六条分割登记条件。一是宗地应当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二是可分割的工业标准厂房是已缴清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三是工业标准厂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不得分割登记,要求完成项目总评和工业标准厂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四是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可以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五是拟分割的工业标准厂房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三)分割登记规定。一是明确按自然幢或者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如确需在同一楼层内再进行分割的,还应当符合可以独立使用功能布局的要求,且最小分割单元原则上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二是明确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公用配套用房和公共基础设施不得产权分割等。三是明确建筑(构)物跨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同的宗地上应当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调整土地使用权年限相关手续。四是明确工业标准厂房确需分割转让的,应当经过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
(四)分割登记办理程序。分割登记办理程序分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申请、审查、审批、登记四个流程,其中建立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联合审查工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审查工作。要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程序,申请主体方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分割登记。
(五)分割登记需要的材料。申请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所需要件为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经审核通过的《桂林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申请表》、由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合格的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竣工图。
四、前后政策主要对比
一是适用对象增加了专用厂房。
二是增加了“建(构)筑物是否为工业标准厂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予以书面认定”内容。
三是在分割登记条件中增加了“无违法建设行为”条件。
四是在分割登记规定中增加了“分割单位对取得分割登记后的工业标准厂房不动产权需要转让的,应当经过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内容。
五是在分割登记办理程序中增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面积审查、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竣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增加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标准厂房认定等方面的审查”内容,并对相关部门增加了前缀内容“属地”。
六是将分割登记办理程序中“(四)经园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业主应当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内容修改为“(四)经园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涉及施工的应当按照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施工,竣工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照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竣工图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
七是将分割登记需要的材料“(五)经审核备案的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内容修改为“由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和“(六)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厂房分割竣工图。”内容修改为“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合格的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竣工图。”
本文件由桂林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读,联系方式:0773-286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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