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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14时50分左右,资源县资源镇同禾村一在建矿山,资源县宏欣石业有限公司所属矿山资源县向溪宏欣建筑用花岗岩矿发生一起排险作业产生飞石伤人事故,造成1人受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3号)有关规定,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0月28日成立了资源县资源镇宏欣石业有限公司“10·24”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资源镇人民政府、县总工会、县人社局等单位组成,开展事故调查。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对调查小组的调查过程进行监督。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资源县宏欣石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信用代码:91450329MA5P80774A;注册地址:桂林市资源县;经营范围:建筑用石加工及销售、建筑用砂加工及销售。法定代表人:李谟友,身份证号:430528*********3X,家庭住址:湖南省新宁县崀山镇连山村。
采矿证号:C4503292010127130091631
采矿权人:资源县宏欣石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资源镇桂北新天地13栋6单元402号
矿山名称:资源县向溪宏欣建筑用花岗岩矿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开采矿种:建筑用花岗岩
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生产规模:7.41万立方米/年
有效期限:2020年12月21日至2030年7月27日
二、伤者情况
伤者张利南,女,58岁,身份证号:430528*********3X,家庭住址:资源县资源镇同禾村二十二组025号。
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事故发生在2024年10月24日14时50分左右,地点在资源县资源镇同禾村资源县向溪宏欣建筑用花岗岩矿排险现场下方村级道路上。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排险作业产生飞石伤人事故共造成一人受伤,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5万元。
本次事故未造成其他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五、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4年10月15日,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股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资源县宏欣石业有限公司所属矿山资源县向溪宏欣建筑用花岗岩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采石场在进行爆破后,采场坡面上有部分大块浮石、危石未清理,危及下方铲装碎石的挖机设备及人员的安全,当天县应急管理局对该采石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资矿应急责改[2024]36号),要求该采石场立即停止采石场一切建设活动,待排险完毕经县应急管理局验收后方能从事基建活动。
2024年10月24日,资源县向溪宏欣建筑用花岗岩矿进行浮石、危石的排险工作。当天下午14时50分左右,张利南骑电动摩托车在从家里往县城方向路过矿山排险区域时,被山上挖机排险产生的飞石砸中,造成头、面部及全身多处受伤,在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电话,15:08分左右“120”急救人员和“110”民警相继赶到事故现场。伤者在资源县人民医院初步包扎后,于15:35分左右送往桂林市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进行抢救治疗,18:10分左右到达桂林市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经救治,伤者目前病情稳定,无生命危险,仍需住院进一步治疗康复。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轻伤。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排险区域未实行封闭式管理,其中一名警戒人员缺位,违反操作规程,现场监管不到位。
(二)间接原因
1、专职安全管理员未履行管理现场安全的职责,进行排险时不在现场。
2、安排的警戒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
七、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这起事故是一起矿山排险整改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排险区域实行全封闭管理,安排的警戒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在警戒期间擅自离岗,现场安全监管缺失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认定
(一)资源县宏欣石业有限公司
资源县宏欣石业有限公司对所属矿山资源县向溪宏欣建筑用花岗岩矿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排险期间负责守路口的蒋福玉,于2023年上半年在矿山做事,主要从事打炮眼工作,据其叙述,自他到矿山工作以来,公司未对他进行过任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查阅2024年资源县向溪宏欣建筑用花岗岩矿的岗前培训材料,亦无蒋福玉的个人培训记录。蒋福玉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警戒期间擅自离岗去卸钻机,且未提醒正在排险作业的挖机在其离岗时停止作业,导致伤者经过排险现场时无人进行警戒。
经调查,事发时企业只安排了蒋福玉一名警戒人员进行警戒,另一名警戒人员唐灿因家中有事请假,企业并未安排其他警戒人员接替其进行另一边的警戒工作。且警戒期间,未对排险区域实行全封闭管理,矿山的专职管理员也不在排险现场。
鉴于以上因素,资源县宏欣石业有限公司在此起事故当中负有主要责任。
(二)矿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谟友,未履行其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在这次事故中李谟友应该承担直接负责责任。
九、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资源县宏欣石业有限公司
鉴于伤者经鉴定为一级轻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公司进行行政一般处罚。资源县宏欣石业有限公司未行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工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应对资源县宏欣石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议由资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矿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谟友
李谟友作为资源县宏欣石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负责人职责,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鉴于事故只造成伤者一级轻伤,并未达到一般事故的处罚标准,且在事故发生后,其及时、如实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道了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并及时组织救援工作,使伤者及时得到了救治,伤者经鉴定为一级轻伤,并未产生严重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建议责令其参加安全生产再培训,了解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并组织全部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工作,并由资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0·24”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带来了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资源县宏欣石业有限公司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排险方案,切实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要对全员进行三级教育培训,员工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三)加强现场的安全监管,专职安全管理员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确保人员监管到位,安全防护到位。
资源县资源镇宏欣石业有限公司
“10·24”事故调查小组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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