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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秀峰区荣耀自选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2MA5****X1R
地 址: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77号耀和荣裕**********
邮政编码: 54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继军联系电话:137*****028
身份证号码: 4503051972*****017 职务: 经营者
本机关于2026年1月30日对你单位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前述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整改复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分别给予你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前期没有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没有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没有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且有损毁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的嫌疑。但经过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讲,该单位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至案发时止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序号189、裁量阶次A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百元(大写:壹佰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号210320012920994084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桂林市秀峰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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