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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开表
单位:桂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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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桂林市华鼎玻璃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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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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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市)质监罚字(20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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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生产不合格埋地式PVC-C电力管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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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主要事实:该公司生产不合格埋地式PVC-C电力管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罚; 1. 责令停止生产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2. 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3,300.00元)1.5倍罚款计肆仟玖佰伍拾元整(¥4,9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伍元整(¥355.00元)。 罚没款共计伍仟叁佰零伍元整(¥5,30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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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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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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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后银行转账,2016年10月31日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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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桂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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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6年10月17日 |
公开日期: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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