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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桂林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的通知

2022-09-26 16:20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官网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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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市卫办〔20227

  

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桂林市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规划

(2021-2025)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桂林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2日

桂林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同时也是我国大力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后的第一个五年,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千家万户,十九大报告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蓝图中,将“幼有所育”排在首位,高质量托育服务对婴幼儿身心健康、家庭幸福、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桂政办发〔202167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方面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桂林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基础

(一)全市人口发展现状

1.人口总体概况

桂林市辖秀峰、叠彩、象山、七星、雁山、临桂6个城区,阳朔、灵川、全州、兴安、永福、灌阳、龙胜、资源、平乐、恭城10个县(自治县)及荔浦市。各县(市、区)下辖13个街道办事处,88个镇、46个乡,257个(社区)居民委员会、1653个村民委员会。全市常住人口为493.11万人,其中0-14岁人口为96.81万人,占19.63%,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3.48个百分点。

2016年至2020年,全市人口出生率分别为10.7‰12.4‰9.71‰8.98‰7.60‰,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为6.23‰7.09‰5.04‰3.25‰2.22‰,二孩出生占比分别为62.9%55.64%51.58%54.05%52.46%。由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效应的影响,全市生育在2016年至2017年形成一个小高峰,居民生育意愿经过集中释放后,2018年开始有所回落,出生率及自然增长率均逐年下降。

2.全市人口空间分布

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上的有全州县、临桂区、灵川县、七星区、平乐县、荔浦市和兴安县;占全市总人口比重较2010年有明显增加的是临桂区、七星区、灵川县、雁山区和叠彩区。具体见表1

1 桂林市各县(市、区)常住人口数

地区

常住人口数(人)

占全市总人口比重(%)

2020年

2010年

桂林市

4931137

100

100

秀峰区

161066

3.27

3.30

叠彩区

202875

4.11

3.59

象山区

286872

5.82

5.80

七星区

387304

7.85

6.26

雁山区

132639

2.69

1.60

临桂区

555109

11.26

9.35

阳朔县

273124

5.54

5.73

灵川县

422776

8.57

7.39

全州县

565696

11.47

13.34

兴安县

307043

6.23

6.94

永福县

228646

4.64

4.92

灌阳县

208412

4.23

4.92

龙胜各族自治县

139483

2.83

3.26

资源县

139212

2.82

3.09

平乐县

340921

6.91

7.80

恭城瑶族自治县

245432

4.98

5.28

荔浦市

334527

6.78

7.42

数据来源:《桂林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3.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

2018-2020年全市婴儿出生总数为147817人,占总人口比重为3.0%。各县(市)婴幼儿占比在2.8%-3.7%之间,相对稳定;除临桂区外,五城区占比均低于2%。具体见表2

2 桂林市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及占比

地区

常住人口数(人)

婴儿出生数(人)

合计

比重(%)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桂林市

4931137

56006

50071

41740

147817

3.00

秀峰区

161066

977

982

761

2720

1.69

叠彩区

202875

1413

1260

1052

3725

1.84

象山区

286872

2146

1905

1437

5488

1.91

七星区

387304

2366

2202

1664

6232

1.61

雁山区

132639

872

887

685

2444

1.84

临桂区

555109

6022

5785

4859

16666

3.00

阳朔县

273124

4030

3392

2725

10147

3.72

灵川县

422776

4575

4090

3372

12037

2.85

全州县

565696

7753

6916

5909

20578

3.64

兴安县

307043

4430

3756

3212

11398

3.71

永福县

228646

2890

2714

2212

7816

3.42

灌阳县

208412

2715

2461

2150

7326

3.52

龙胜各族自治县

139483

1705

1548

1343

4596

3.30

资源县

139212

1859

1646

1433

4938

3.55

平乐县

340921

4901

4262

3562

12725

3.73

恭城瑶族自治县

245432

3131

2773

2404

8308

3.39

荔浦市

334527

4221

3492

2960

10673

3.19

数据来源:《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二)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现状

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611日至27日针对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开展了照护服务需求的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3950份,收到有效问卷3792份,有效率96%

调查显示,78.4%的被访者认为适合入托的年龄是2-3岁。68.4%的被访者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高于2019年广西调查的入托需求比例43.83%;其中1-2岁婴幼儿家庭需求比例为66.5%,2-3岁婴幼儿家庭需求比例为73.9%。父母年龄与婴幼儿照护需求呈递增关系,父母年龄在41-50岁的照护服务需求最高;母亲学历越低,照护服务需求越高;二孩家庭较一胎、三胎及以上家庭的照护服务需求更高。

家庭在选择托育机构时最看重服务机构的安全性,占83.5%,其次是师资队伍和环境设施。在有照护服务需求的家庭中,希望得到全日托服务的比例高达92.1%,而城镇家庭相对农村家庭的半日托需求更为突出。家庭最希望得到的家庭教育指导方式是面对面咨询,占74.1%,其次是通过电话咨询、网络平台、育儿沙龙等方式。

没有托育需求的家庭主要考虑:孩子太小,交给他人托育不放心;家庭成员能够照护孩子,没有必要送托育;托育机构费用太高,承担有困难等原因。

参与调查的家庭再生育意愿整体较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再生育意愿分别为12.1%14.0%。影响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有:养育孩子的开销、养育孩子耗费的精力、是否有足够的家庭支持。其中,24.5%的城镇家庭认为是否有合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是影响家庭生育的主要原因。因此,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服务体系,不仅能有效缓解三孩生育政策下“无人照护”难题,也是促进全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

(三)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供给

1.从业人员培养

目前,广西师范大学的本科和硕士均开设了学前教育专业,桂林医学院开设有儿科学专业和护理专业,桂林市旅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开设了幼儿保育专业,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开设了学前教育和早期教育专业,桂林市卫生学校开设了护理专业(含婴幼儿护理),桂林生命与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开设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桂林市卫生学校、桂林市山水职业技术学校、全州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恭城瑶族自治县民族职业教育中心等学校有开设幼儿保育专业的计划,预计招生规模为400/年。

育婴员、母婴护理等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训主要是由市人社部门管理的相关培训机构负责。全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工种的培训机构共61家,2021年发放培训及职业能力鉴定补贴1090万元,发放母婴护理、育婴员、保育员等相关证书10100余本。

2.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截至20218月,全市卫生健康系统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工作的行政人员共50人,专业技术人员共206人,其中医生78人,护理人员91人,教师3人,康复技师34人。在专业技术人员中,教师和康复技师相对较少,各县(市)中仅阳朔县有1名教师,而兴安县、永福县、龙胜各族自治县和资源县均没有康复技师。具体见表3

3 全市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地区

行政管理人员

医生

护理人员

教师

康复技师

市本级

5

11

12

2

4

秀峰区

2

0

0

0

0

叠彩区

2

0

0

0

0

象山区

3

0

0

0

0

七星区

2

0

0

0

0

雁山区

2

0

0

0

0

临桂区

3

5

3

0

1

阳朔县

3

7

8

1

6

灵川县

6

9

5

0

8

全州县

3

4

4

0

7

兴安县

2

3

4

0

0

永福县

2

5

10

0

0

灌阳县

3

9

17

0

1

龙胜各族自治县

2

1

2

0

0

资源县

2

4

8

0

0

平乐县

2

10

3

0

3

恭城瑶族自治县

4

5

10

0

2

荔浦市

2

5

5

0

2

合计

50

78

91

3

34

数据来源:2021年桂林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摸底调查    单位:人

(四)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展

1.领导重视,完善工作机制

全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市本级及17个县(市、区)均创建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工作格局。将养老和托育服务体系纳入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中,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并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列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之一。

2.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

根据工作需要,新增了市行政审批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委为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一步完善了部门合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县区开展普惠托育服务项目申报,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教育部门不断加强对托幼一体化工作指导,规范办园行为;市卫生学校发挥专业优势,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积极推进1+X证书试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开展补贴性培训。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卫健部门,对全市已注册的托育机构开展摸排工作,引导机构积极备案。市消防救援支队率先通过在全区采取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等方式,切实解决部分房屋备案难的问题。税务部门依法落实婴幼儿照护相关税费政策,2021年为2家企业减免相关税费。市总工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融入到创建“女职工关爱室”、“职工子女托管班”建设活动之中。市妇联组织在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成立全市首个“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示范点”。市计生协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13个“向日葵亲子小屋”,大力普及优生优育、家庭育儿知识。

3.政策引导,搭建服务网络

目前我市出台了《桂林市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桂林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桂林市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等系列政策文件,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市卫生健康委在全区率先出台了《县级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建设规范(试行)》,依托妇幼保健机构专业优势,目前已成立市本级、阳朔县和全州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

4.项目支撑,打造托育试点

2020-2021年,共争取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8个,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1个,总投资1765万元,新增普惠托位660个。争取自治区及市本级经费,打造了市级公办托幼一体化示范点1个(市机关第二幼儿园),培育了首家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彤趣教育托育园),打造了一批品牌机构(蒙特梭利、蓝天幼教集团等),市级示范性托育园也正在建设中。2021年向市本级争取财政资金,重点支持3家托育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并推荐了1家机构参加2021年广西示范托育机构评选。

5.广泛宣传,加强走访调研

组织开展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宣传月主题活动,多形式多方位宣传相关政策,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的积极性。制作了全区首部托育服务动漫政策宣传片,并下发到社区、乡镇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多次开展调研走访,掌握全市托育机构现状,建立机构清单,实现动态管理。2021年桂林市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托育服务机构共100家,已完成备案15家,备案率为15%,排全区第一。

6.认真做好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

桂林市建立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目前全市申请备案机构35家,通过备案的机构28家,可提供托位1834个。2021年全市每千人口托位数1.9个,超额完成全年工作目标(1.8个)。

(五)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形势分析

1.发展机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将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广西和桂林也处于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三孩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相继出台,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对桂林发展寄予殷切期望,提出打造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为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提供重要的战略机遇。桂林城镇化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推动城市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快速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桂林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基础及条件已初步具备,积极因素和有利条件逐步增多。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以及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为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强大助力。

2.面临挑战

(1)公共托育服务投入有待提高

各级财政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显著,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方面投入较少,普惠托育政策支持力度相对较弱,基础设施建设缺口大,托育机构发展后劲不足。部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筑老旧,硬件设施未能更新完善。受用地资源紧张、资金短缺等条件限制,社区办托、单位办托目前较难实现。

(2)托育机构发展不平衡

目前桂林市仅有7个县(市、区)开设了托育机构,招收1.5-3岁的婴幼儿,大部分县(市、区)是依托现有的幼儿园资源,招收2-3岁的婴幼儿。针对0-1.5岁的托育服务基本未涉及。并且,由于成本投入较大,托育机构的收费普遍高于幼儿园托班,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居民对托育机构的接受度。

(3)人才培养和储备相对薄弱

现有育婴师、保育员从业人员培训时间短且流程比较简单,总体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全市部分高中职院校还未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专业人才供给不足,托育师资相对薄弱。婴幼儿照护服务缺少行业标准及规范,导致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参差不齐,加剧了家长对托育机构的不信任感。

(4)体制机制有待补充和健全

一是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托幼一体化管理体系未建成,幼儿园开办托班基本处于无主管部门、无监管措施、无证营业的“三无状态”。此外,由于具体政策措施未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办托也存在办证困难、无法确定收费标准等问题。

二是缺乏有效综合监管措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监管涉及发改、教育、卫健、民政、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多部门,目前综合监管机制未建立,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一等问题,缺少持续性和有效性的监管措施。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幼有所育”的新要求,深刻领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和桂林考察期间重要讲话精神,以桂林创建世界级旅游城市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以普惠服务为重点,科学谋划,积极探索,多措并举,全力推动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多元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持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强化家庭对婴幼儿照护的主体责任,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完善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为有照护需求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重要补充。

——普惠优先,多方参与。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和引导,优先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把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作为前提,以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规范和设置标准为重点,全面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标准化建设。

——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

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基本健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普惠性覆盖逐步扩大,服务供给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配置基本合理,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基本建立,家庭育儿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2025年,全市每千人口拥有托位数达4.5个以上,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2.阶段目标

2023年,全市托育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3.5个。加强全市社区托育服务供给,0.5万-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达100%。全市建立托育示范点达3-4家。全市50%以上的县(市、区)完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建设任务。人才培养力度持续加大,全市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率达到90%以上

2025年,全市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稳步增加,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全市社区托育服务全面开展,0.5万-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全市各县(市、区)完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建设任务,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覆盖率达90%以上。市本级建成一家标准化、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50%的县(市、区)建成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全市建立托育示范点达8-10家,引进和培育3家以上托育龙头企业(机构),形成2个以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托育品牌,储备策划一批托育项目。全市婴幼儿家庭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婴幼儿健康管理率逐年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3.具体目标

根据2021-2025年每千人口托位数1.8个、2.6个、3.5个、4.0个、4.5个的分解目标,以2020年桂林市常住人口数为基准,按照年平均增长率为0.38%测算人口数,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托位数应达到22615个以上。具体见表4

4 桂林市各县(市、区)2021-2025年托位数目标

地区

年度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桂林市

8910

12918

17456

20026

22615

秀峰区

291

422

570

654

739

叠彩区

367

531

718

824

930

象山区

518

752

1015

1165

1316

七星区

700

1015

1371

1573

1776

雁山区

240

347

469

539

608

临桂区

1003

1454

1965

2254

2546

阳朔县

493

716

967

1109

1253

灵川县

764

1108

1497

1717

1939

全州县

1022

1482

2003

2297

2594

兴安县

555

804

1087

1247

1408

永福县

413

599

809

929

1049

灌阳县

377

546

738

846

956

龙胜各族自治县

252

365

494

566

640

资源县

252

365

493

565

638

平乐县

616

893

1207

1385

1563

恭城瑶族自治县

443

643

869

997

1126

荔浦市

604

876

1184

1359

1534

单位:个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

1.统筹资源配置,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

根据辖区内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各县(市、区)要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和项目建设规划,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和设施建设布局纳入各县(市、区)相关规划,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新建、改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在编制和审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规划时,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并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2.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引导作用和兜底作用,制定政策支持清单,加强城企合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兼顾“一老一小”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人口的结构变化和托育服务发展需求,结合本级财政能力,将托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将不低于60%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托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养老托育服务的购买力度,不断完善财政投入机制,优先发展公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实施补贴与优惠,引导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向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转变。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统筹各级乡村振兴资金和引进PPP模式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

落实国家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对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实行居民价格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产业及相关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做好保险保障服务。

3.加强用地保障,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1)加强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

统筹安排用地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市本级、各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闲置物业等开展托育服务;租赁国有企业房屋用于开展托育服务的,租赁期限最长放宽到20年。

(2)加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

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到2023年底,全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制度全面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达100%。盘活各类闲置资源,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改造工程中,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托育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参照城市建设标准,统筹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应无偿交付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并及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产权移交。

(二)大力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1.加强科学育儿指导,提升家庭养育水平

(1)提高全市优生优育水平

坚持儿童健康优先,扎实做好儿童健康服务,启动“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进一步促进儿童健康全面优质发展。加快优生优育指导中心建设,切实做好妇幼系统与计生系统的有机融合,提高优生优育知识普及率和群众知晓率,更好满足群众优生优育优教需求。做好优婚、优孕、优生、优育、优教“五优”联动工作,通过婴幼儿照护服务与“五优”工作相结合,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2)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提高社会支持力度。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全市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持续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建设“爱心妈妈小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做好婴幼儿父母就业帮扶工作,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保障其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2)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载体,开展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创建活动,规范和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切实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工作的衔接,为全市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加强婴幼儿身心健康、社会交往、认知水平等方面的早期发展干预。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将婴幼儿列入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每年为全市适龄婴幼儿家庭提供免费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3)加大家庭科学育儿宣传教育。建立由卫健、教育、妇联、工会、计划生育协会等多部门合作、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向社区居民开展育儿指导和养护培训等服务。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等形式,开展宣教普及工作,利用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促进家庭教育水平有效提升。

专栏1               加强家庭养育指导

1.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

通过实施新生儿安全提升行动、出生缺陷防治提升行动、儿童保健服务提升行动、儿童早期发展服务提升行动、儿童中医药保健提升行动、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提升行动和智慧儿童健康服务提升行动六大重点行动,到2025年,全市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儿童健康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儿童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2.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创建活动

进一步提高全市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能力,支持桂林市妇幼保健院创建国家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鼓励全州县、荔浦市等妇幼保健院创建广西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引领各县(市、区)、乡镇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效开展孕产期营养与心理保健、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儿童生长发育、儿童营养与喂养、高危儿管理、家庭养育规划、亲子游戏活动等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促进全市妇幼保健事业的持续发展。

2.多元发展,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1)服务主体多元化

着力构建全市家庭照护、政府主导、社会兴办、社区统筹、普惠优先“五位一体”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形成家庭为主、政府兜底、社会补充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主体。继续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鼓励全市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公办托育机构。市本级、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公办综合性托育中心(园)。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在经开区、高新区、高铁经济产业园三大园区内设置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利用各类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新建、改扩建一批标准化、嵌入式、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机构。引导社会力量通过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建设。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结合乡村振兴工作,加强基层婴幼儿照护公共服务能力,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专栏2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1.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支持桂林市本级建设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

2.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新建和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原则上单个机构建设托位规模在150个以内为宜。

(2)服务模式多元化

根据全市家庭托育需求,不断创新服务形态,开展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和临时托等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形成综合效益。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婴幼儿照护活动场所。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互联网+托育服务”,实现服务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实现线上线下结合,提升照护服务、管理、统计监测精准度。

3.整合资源,加大托幼一体化建设力度

(1)增加托位有效供给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并适当延长在园时长。建立健全托幼一体化管理模式,按照“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的思路,各县(市、区)选择1-2家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以点带面,有序推进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2025年,全市各类幼儿园开设托班比例达45%以上。

(2)扩大公办和普惠性托幼一体化资源

优先发展公办和普惠性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建设一批公办托育园项目,2025年,全市30%以上的公办幼儿园实现托幼一体化结合桂林的平均收入水平确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公办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民办园开设托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探索建立普惠托育机构运营激励机制。

4.发展医育结合,创新托育机构服务模式

(1)加快“两个中心”建设

充分发挥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两个中心”作用,加强行业指导,规范婴幼儿托育服务内容,健全相关制度。

1)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全面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建设,为区域内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管理咨询,为从业人员提供培训,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等服务。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将全市医学领域与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一线人员纳入专家库成员,并制定托育服务评价标准。2025年,各县(市、区)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全覆盖。

2)积极推进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以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和安全为目标,探索“医养育结合”服务模式。重点支持市本级、阳朔县、恭城瑶族自治县、灵川县、全州县、永福县等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设置一定规模托位,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市级建设1家标准化、规范化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50%县(市、区)完成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任务,逐步完善托育服务网络建设。

(2)建立“医育结合”模式

1)加强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定市级托育机构卫生评级标准体系。将托育机构卫生健康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到妇幼、疾控、卫生监督等日常工作中,强化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推进托育机构定期巡查、定期培训等工作常态化,形成长效的“医育结合”合作模式。

2)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与中医药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养生为一体,在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开展中医保健项目,推进各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实现中医药服务全覆盖。

(3)探索“医育一体化”新模式

加快医疗机构转型拓展,优化资源配置,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综合医院、卫生计生服务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利用自身医疗服务资源优势,参与到婴幼儿照护服务中,进一步丰富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整合医疗、保育、早教资源,在远离病源场所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周边家庭提供育儿支持和托育服务,实现科学指导与婴幼儿照护一体化,促进医疗服务和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互融互通互用。

专栏3            创新“医育结合”模式

1.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建设项目

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融合儿童保健、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和教育等行业专业人员组成的师资力量,以家长课堂、亲子活动、师资培训、入园指导等形式,为婴幼儿家长(抚养人)及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卫生保健、早期教育、安全防护、疾病预防、营养膳食、生长发育监测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培训指导,进一步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和托育机构标准规范服务能力。

2.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开展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并承担托育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同时设置一定规模托位、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普惠性托育服务。

3.“医育一体化”发展计划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服务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形式,利用医疗资源优势,为周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育儿支持,将医疗服务、儿童保健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相融合,打造示范性优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5.推动创新融合,打造品牌发展计划

加强政策引导,精准匹配需求,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可及性,满足不同层次的家庭需求。建立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对不同等级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分类指导。积极引进一批成熟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带动本地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的服务水平整体提升。支持民办优质托育服务机构实现企业化、连锁化、规模化,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本土品牌。推进托育制造产业发展,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品牌。开展示范机构评选,培育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优质托育服务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探索建立“1(示范性托育机构)+N(社区托育设施)+X(婴幼儿家庭)”的区域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力争到2025年,市级至少建成1家示范性标准化普惠性托育机构,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标准化普惠性托育机构。

专栏4           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品牌发展

学习借鉴国内外现有的优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和经验,支持知名企业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落户桂林;积极推进本土托育机构优化提质发展,努力打造一批建设标准化、管理一体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的示范机构,满足婴幼儿家庭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

(三)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扩大专业人才供给

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的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等专业人才,支持广西师范大学、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桂林市卫生学校、桂林市旅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等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婴幼儿托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等专业,结合行业发展动态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学标准,扩大托育服务人才培养规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托育服务队伍。鼓励各类职业院校采用联合培养、订单培养和委托培养等人才培养模式,以志愿者、实习实训等方式安排学生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实践,做好产学研融合发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落实专项教师培训经费,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2.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推进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或专项职业能力认定试点,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加强托育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结合“八桂系列”“桂林系列”等劳务品牌创建,加强产教融合、校企融合,以托育服务人员岗前培训为抓手,推动职业院校、医疗机构、托育企业开展深度合作,提升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化水平。2023年,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率达90%以上;到2025年,培训率达95%以上。

3.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培养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立激励机制,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福利待遇,从职称晋升、薪酬待遇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从事幼教、儿科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可将服务成效作为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评审通过。加快推进托育机构人员培训质量标准化、品质化,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构建满足托育事业发展需求的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托育人才队建设体系,提升托育服务行业服务质量和公众信任度。建立托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涉及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四)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体系

1.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机制

建立市、县联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托育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每两年对每个机构至少实地巡查指导1次,加大对托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指导督促服务机构定期开展自查自改,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不当行为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或查处,坚决守住安全和健康的底线。

2.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社会监督

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托育服务行业协会,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建立完善桂林市托育服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托育机构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构建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家长等主体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社会监督体系,促进托育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组织实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各级党委政府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的责任主体,要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科学谋划当地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整合各类资源,统筹推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市、县两级为民办实事工程,做好用地、人员、经费等保障。及时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落实好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

(二)部门协同,共同推进

进一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尽快出台市本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衔接措施,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形成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方针政策,加大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的重大意义、总体战略和重大举措的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科学引导和典型报道,增强社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普遍认知,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严格实施,加强监督

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部门,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和细则,确保本规划分步有效实施。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推进计划与评估制度。建立监测评价机制,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主要指标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做好相关任务的实施落实工作。

五、重点建设项目

针对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规划实施一批基础性和示范性的重点项目,包括桂林市妇幼保健院托育园、桂林市机关幼儿园普惠托育项目、阳朔县妇幼保健院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等18个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总投资2.942亿元,实现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项目有机结合,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改善和管理服务能力提升。重点建设项目具体见表5

5 桂林市婴幼儿照护服务重点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总投资(万元)

预计开工时间

业主单位

备注

1

桂林市妇幼保健院托育园

在临桂新院区新建独立托育园,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户外场地面积500平方米,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包含电器、家具、教玩具、户外设施、厨房以及信息化管理等,预计提供托位200个。

1200

2023

桂林市妇幼保健院

公办

2

桂林市机关幼儿园普惠托育项目

对机关二幼进行改扩建,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新增托位100个。

200

2022

桂林市机关幼儿园

公办

3

阳朔县妇幼保健院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新建独立托育园,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户外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对托育园进行装修,预计提供托位200个。

2400

2022

阳朔县妇幼保健院

公办

4

灵川县妇幼保健院普惠托育项目

新建一所1000个托位的规范化、标准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户外场地面积12000平方米,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包含电器、家具、教玩具、户外设施、水电、消防、厨房、绿化及信息化管理等。

7560

2023

灵川县妇幼保健院

公办

5

全州县机关托育园新建项目

新建独立托育园,占地16亩,建筑面积4800平方米,户外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建设托育业务用房3000平方米,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包含电器、家具、教玩具、户外设施、厨房以及信息化管理等,预计提供托位300个。

2200

2024

全州县妇幼保健院

公办

6

全州县托育机构普惠化改造

改造全州县2家托育机构为普惠性托育园,提供托位150个。

150

2024

全州县卫生健康局

普惠

7

兴安县界首镇中心校第一幼儿园托育服务项目

本项目拟将兴安县界首镇第一幼儿园一楼全部改扩建为标准的托育活动室,户外300平方米改造成婴幼儿活动场所,以满足婴幼儿入园的需求。一楼总面积约为800平方米,拟建成4个托育活动室、寝室和盥洗间,共100个托位。

130

2023

兴安县界首镇第一幼儿园

公办

8

永福县妇幼保健院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在永福县妇幼保健院新址旁新建独立托育园,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户外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包含电器、家具、教玩具、户外设施、厨房以及信息化管理等,预计提供托位300个。

4000

2022

永福县卫生健康局

普惠

9

灌阳县妇幼保健院综合托育服务指导中心项目

拟新建设一所200个托位的规范化、标准化综合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建设规模4900平方米,建筑面积7900平方米,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包含电器、家具、教玩具、户外设施、厨房以及信息化管理等。

2370

2022

灌阳县卫健局

公办

10

龙胜县妇幼保健院综合托育服务指导中心

对妇幼保健院进行室内外改建装修、设施购买等,建筑面积600平方米。户外活动面积1200平方米,预计增加托位40个。

500

2023

龙胜县妇幼保健院

公办

11

龙胜县(原艺术幼儿园)普惠幼儿园一体化改建项目

对现有幼儿园进行托幼一体化改造,内外改建装修、设施购买,建筑面积1234平方米,室外面积1000平方米,预计增加60个托位。

500

2023

龙胜县卫生健康局

普惠

12

资源县城中幼儿园普惠托育项目

在现有的小学基础上进行幼儿园改建,建筑面积4900平方米,提供托位100个。

300

2023

资源县教育局

普惠

13

资源县妇幼保健院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新建独立托育园,建筑面积4000 平方米,户外场地面积100平方米,预计提供托位150个。

1900

2023

资源县妇幼保健院

公办

14

资源县托育机构普惠化改造

改造3家托育机构为普惠性托育园,提供托位160个。

160

2023

资源县卫生健康局

普惠

15

平乐县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建设项目

1.规划建设用地6500平方米,新建业务用房面积4000平方米,其中婴幼儿托育服务用房1800平方米,托育人员培训用房、托育产品研发用房、婴幼儿早期发展培训用房、监督管理用房和设备辅助用房2200平方米,预计增加托位150个。2.完善道路、地面硬化、生态停车场、绿化、给排水、污水处理、供电及电力管线、消防设施、围墙等附属工程。

2000

2024

平乐县卫生健康局

公办

16

恭城瑶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综合托育服务指导中心项目

对妇幼保健院进行室内外改建装修、安装电梯、设施购买等,建筑面积400平方米,预计增加50个托位。

300

2022

恭城县妇幼保健院

公办

17

荔浦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对妇幼保健院共6层楼占地面积690平方米,建筑面积4400平方米,户外场地面积1150平方米,进行室内外改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规划设置一、二楼托育规模150个托位,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其他用房四-六层楼,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包含电器、家具、教玩具、户外设施、厨房以及信息化管理等。

1500

2024

荔浦市妇幼保健院

公办

18

临桂区妇幼保健院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开展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及家庭科学育儿等综合管理工作,规范全区托育机构卫生健康保健工作、指导开展相关从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给予全区托育行业机构以及家长以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育儿指导;托育服务中心致力于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服务及专业托管于一体的全日制照护服务中心,为更多的婴幼儿提供专业规范、安全健康的托育照护服务及基本设备购置等。建设规模3000平方米,预计提供托位150个。

1950

2024

桂林市临桂区妇幼保健院

公办

六、规划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2.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4. 《“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895号);
  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1946号);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
  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
  8.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  ;
  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订版)》;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2111号);
  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2136号);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4号)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02号);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67号);
  15.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1615号);
  1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造“八桂系列”劳务品牌促进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41号);
  17.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市政〔20219号);
  18.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市政办函〔202038号);
  19.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桂林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市发改社会〔202111号);
  20. 《桂林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方案(2022-2025)》。

  

数据来源于《桂林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数据来源于《人口监测统计报表》。

数据来源于《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市政〔20219号)中“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包括“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个)”。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市发改投资〔202030号)中提到:支持桂林市普惠托育项目4个,总投资950万元。《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市发改投资〔202137号)中提到:支持我市4个托育服务建设项目,总投资515万元。《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桂林市托育建设2021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市发改投资〔202135号)中提到:支持桂林市荔浦市蓝天幼教集团第五幼儿园托育中心项目建设,总投资300万元。

数据来源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18月统计的《全区托育机构注册数与备案数情况表》。

数据来源于人口统筹管理业务应用平台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数据截至2022218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分解“十四五”时期千人口托位数年度指标工作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226号)中提到:托位数范围包括:托育机构托位数,能够收托的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幼儿园托班托位数,实际入园的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家庭托育点托位数,实际收托的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4号)中提到,“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托位数目标为4.5个左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67号)中提到:“到2023年底,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3.5个以上,0.5万-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60%以上;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100%;50%以上的县(市、区)完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建设任务;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率达到90%以上。”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桂林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市发改社会(2021)11号)中提到:“到2025年,在用地保障上,0.5-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达80%以上;全市各级妇幼保健院完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建设任务,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覆盖面达90%以上;市级建成1个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5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市城区建立托育示范点达8-10家。在品牌建设上,引进和培育3家以上托育龙头企业(机构),形成2个以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托育品牌,储备策划一批托育项目”。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分解“十四五”时期千人口托位数年度指标工作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226号)中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千人口托位数年度指标分解目标为:1.8个、2.6个、3.5个、4.0个、4.5个。

数据来源于《桂林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02号)中提到: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在编制和审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规划时,应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并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67号)中提到: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人口的结构变化和养老托育服务发展的需要,结合本级财政能力,将养老托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将不低于60%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托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养老托育服务的购买力度。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桂林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市发改社会(2021)11号)中提到: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统筹各级乡村振兴资金和引进PPP模式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02号)中提到:对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中提到: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中提到: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中提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67号)中提到:租赁国有企业房屋用于开展托育服务的,租赁期限最长放宽到20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67号)中提到: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分别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到2023年底,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制度全面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100%;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改造工程中,盘活各类闲置资源,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托育服务设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02号)中提到: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交付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4号)中提到:各设区市、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公办综合性托育中心(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02号)中提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桂林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市发改社会(2021)11号)中提到:到2025年,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比例达45%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21)36号)中提到:到2025年,30%以上的公办幼儿园实现托幼一体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02号)中提到: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由相关部门提出指导性收费标准。

两个中心”是指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和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桂林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市发改社会(2021)11号)中提到:到2025年,全市各级妇幼保健院完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建设任务。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桂林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市发改社会(2021)11号)中提到:到2025年,市级建成1个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5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中提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67号)中提到:2023年,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率90%以上。根据工作进度,预测2025年,培训率达到95%以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参考《地方政策支持政策清单》中的: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02号)中提到: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67号)中提到:将养老托育服务完成情况列入各设区市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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