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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林市秀峰区阳江路垃圾转运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市环秀审〔2018〕4 号)

2018-10-14 17:10     来源:环保秀峰分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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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桂林市秀峰区阳江路垃圾转运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桂林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抄送的关于《报告表》技术评估结论的函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属新建项目,位于桂林市秀峰区东安路以北,阳江路东侧,工程服务范围为秀峰区所辖以西到临桂地界、文采路、巫山路以南至象山地界。项目为小型垃圾中转站,属IV类,垃圾转运规模100吨/日。项目规划红线内净用地面积2029 ㎡,规划建筑占地面积247.08㎡,总建筑面积约488 ㎡,其中建筑共3 栋,1#压缩车间308 ㎡,2#维修及管理房168 ㎡(内含公厕40 ㎡),3#门卫室12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垃圾中转站土建工程、垂直压装式垃圾压缩设备2 套、自卸式垃圾车4 辆、高压清洗机2 台、除臭系统、废气净化系统、停车场、电动三轮车清区(压缩车间内)、绿化工程、电气、给排水及配套建构筑物等。项目总投资为484.53 万元,工程本身属于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因此,项目的环保投资为484.53 万元。

    二、该项目《报告表》和《报告表》技术评估结论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报告表》技术评估结论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 

    1、施工期:落实《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的规范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场地必须达到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遮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6 个100%。 

    2、营运期:(1)恶臭污染物经喷雾除臭装置和UV光解净化设备收集处理后排放,转运站垃圾压缩车间严格按CJJ47-201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设置10m的卫生防护距离。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符合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定期维护各类装置正常运行。所有垃圾运输车均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过程中垃圾不得外露,不得遗洒。 

    (二)水污染防治 

    1、施工期:施工废水须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的洒水抑尘,禁止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营运期;(1)项目压缩工艺产生的渗滤液经导排管引至污水收集池作暂时储存。清运采用提升泵抽入吸污罐车密闭运送到桂林市山口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2)冲洗废水经收集后,与垃圾渗滤液一同运送至桂林市山口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污水处理站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3)排水须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站区卫生设施收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雨水接入市政雨水管网。 

    (三)噪声污染防治 

    1、施工期:(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特殊情况需连续施工的,必须向我局申报,经同意并公告附近居民后方可施工作业。 

    (2)施工机械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对高噪设施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2、营运期;垃圾转运站设备作业时所排放的噪声经过设备房隔声、场界绿化、场界围墙阻隔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 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须定点堆放,及时由环卫部门清运。施工建筑垃圾须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运至专用垃圾场填埋。 

    2、营运期:项目生活垃圾、掉落地面的垃圾和渗滤液收集池的淤泥须运至市山口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 

    四、本项目建设期间和建成后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行。 

    五、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项目须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请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满足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

                                                                      桂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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