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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收费责任单位 | 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秀峰区人民法院 | 诉讼费 | (一)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100元~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4、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元~100元;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6、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7、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8、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二)申请费: 1、申请执行: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执行案件立案时不预交执行费,在实际执行后收取。 2、申请财产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三)其他: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桂财预外字〔2000〕21号 | |
| 2 | 秀峰区卫计局 | 社会抚养费 | 对双方当事人按查出时上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倍数征收: 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3倍; 2、违法生育二个,5倍; 3、违法生育三个,7倍; 4、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2号,桂财综〔2007〕54号 | |
| 3 | 秀峰区教育系统 | 中小学住宿费 | 1、公寓式宿舍住宿费300元/期.生(含水电费); 2、直供热水费34元/吨。 |
桂价费〔2006〕376号, 桂价费〔2010〕2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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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 | 全日制自治区示范幼儿园: 保育费:200元/人.月,教育费:150元/人.月,合计350元/人.月。 |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桂价费〔2010〕128号 | |||
| 4 | 秀峰区环卫站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1、城镇居(村)民7元/户月;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5元/人月(离退休人员不收,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部队减半收); 3、餐饮娱乐业3.3元/箩次,一箩25公斤,不足半箩(13公斤)减半收,半箩以上按一箩收; 4、市场摊点1.30~1.80元/摊天; 5、宾馆、饭店、招待所2元/床月; 6、生产加工企业80元/吨; 7、餐饮娱乐业外的商业网点①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20元/店月②30~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0.65元/平方米月③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④100平方米以上80元/吨; 8、其他经营单位2.5元/人月; 9、过往长短途客运车辆1元/座月(向各客运站、客运中心收取); 10、单位自运垃圾50元/吨; 11、建筑垃圾15.8元/吨 |
市价字〔2004〕37号 | |
| 5 | 秀峰区市政园林局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1、水泥路面(主干道)700元/平方米; 2、水泥路面(次.支路)580元/平方米; 3、沥青路面(改性)680元/平方米; 4、彩色沥青路面980元/平方米; 5、沥青路面(主干道)650元/平方米; 6、沥青路面(次.支路)480元/平方米; 7、三合土路面280元/平方米; 8、阶砖人行道230元/平方米; 9、石料人行道650元/平方米; 10、广场砖600元/平方米; 11、彩砖人行道450元/平方米; 12、涂料人行道280元/平方米; 13、水泥路沿石180元/米; 14、石料路沿石320元/米; 15、水泥路平石280元/米; 16、石料路平石500元/米; 17、回填土150元/立方米; 18、回填砂石混合料300元/立方米; 19、土方清运95元/立方米; 20、人行道透水砖500元/平方米。 |
桂建计字〔2005〕53号 | |
| 6 | 秀峰区城管局 |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 一、经营性占道: 1、主干道19元/平方米月; 2、次干道14元/平方米月; 3、支路边10元/平方米月;街巷路5元/平方米月。 二、建筑占道: 1、主干道10元/平方米月; 2、次干道7元/平方米月; 3、支路边5元/平方米月;街巷路2元/平方米月。 三、非经营性占道: 1、主干道14元/平方米月; 2、次干道11元/平方米月; 3、支路边7元/平方米月;街巷路4元/平方米月。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桂价涉字〔1994〕164号, 财综〔2007〕54号,《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桂建城字〔1994〕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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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秀峰区民政局 | 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 1、结婚证书精装本9元/对; 2、结婚证书简装本2元/对; 3、出具华侨、港、澳、台胞、涉外关系、国内公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9元/对。 |
计价格〔2001〕523号, 桂价费字〔2001〕193号 |
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收养登记费按照桂财税〔2017〕13号文件精神已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 收养登记费 | 1、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 2、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 |
计价格〔2001〕523号 | |||
| 8 | 秀峰区农工局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桂价费[2017]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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