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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年9月6日更新)

2023-09-07 09:53     来源:秀峰区财政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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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责任单位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备注

1

秀峰区教育系统

中小学住宿费

1、公寓式宿舍住宿费350元/期.生(含水电费);
2、直供热水费34元/立方米。

市发改行审〔2021〕18号,桂价费〔2006〕376号,
桂价费〔2010〕276号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

1、自治区示范幼儿园:保教费:530元/月·生。

2、市级示范幼儿园:保教费:380元/月·生。

3、普通幼儿园:保教费:300元/月·生。

4、城区所辖乡镇及以下幼儿园:保教费:200元/月·生。

市发改费字〔2019〕1号,桂教财务〔2020〕11号

2

秀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1、水泥路面(主干道)700元/平方米;
2、水泥路面(次.支路)580元/平方米;
3、沥青路面(改性)680元/平方米;
4、彩色沥青路面980元/平方米;
5、沥青路面(主干道)650元/平方米;
6、沥青路面(次.支路)480元/平方米;
7、三合土路面280元/平方米;
8、阶砖人行道230元/平方米;
9、石料人行道650元/平方米;
10、广场砖600元/平方米;
11、彩砖人行道450元/平方米;
12、涂料人行道280元/平方米;
13、水泥路沿石180元/米;
14、石料路沿石320元/米;
15、水泥路平石280元/米;
16、石料路平石500元/米;
17、回填土150元/立方米;
18、回填砂石混合料300元/立方米;
19、土方清运95元/立方米;
20、人行道透水砖500元/平方米。

桂建计字〔2005〕53号

3

秀峰区城管局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一、经营性占道:
1、主干道19元/平方米月;
2、次干道14元/平方米月;
3、支路边10元/平方米月;街巷路5元/平方米月。
二、建筑占道:
1、主干道10元/平方米月;
2、次干道7元/平方米月;
3、支路边5元/平方米月;街巷路2元/平方米月。
三、非经营性占道:
1、主干道14元/平方米月;
2、次干道11元/平方米月;
3、支路边7元/平方米月;街巷路4元/平方米月。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桂价涉字〔1994〕164号,
财综〔2007〕54号,《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桂建城字〔1994〕38号)

4

秀峰区农工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桂价费[2017]37号

5

秀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费

1、每人次100元调整为150元

桂职办[2006]115号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费

2、每人次130元调整为230元

桂职办[2006]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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