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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责任单位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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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秀峰区教育系统 |
中小学住宿费 |
1、公寓式宿舍住宿费350元/期.生(含水电费); |
市发改行审〔2021〕18号,桂价费〔2006〕3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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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保育费 |
1、自治区示范幼儿园:保教费:530元/月·生。 2、市级示范幼儿园:保教费:380元/月·生。 3、普通幼儿园:保教费:300元/月·生。 4、城区所辖乡镇及以下幼儿园:保教费:200元/月·生。 |
市发改费字〔2019〕1号,桂教财务〔202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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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秀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1、水泥路面(主干道)700元/平方米; |
桂建计字〔2005〕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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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秀峰区城管局 |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
一、经营性占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桂价涉字〔1994〕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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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秀峰区农工局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桂价费[2017]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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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秀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费 |
1、每人次100元调整为150元 |
桂职办[2006]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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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费 |
2、每人次130元调整为230元 |
桂职办[2006]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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