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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最需要关怀的群体,是儿童福利事业和社会保障的重点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桂林市户籍,未满18周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儿童: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8种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6种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导致当事人丧失抚养能力的各种恶性肿瘤(包括癌症等)、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尘肺、尿道下裂、人感染禽流感、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及,各类心脏和颅内手术治疗。若有变化,以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重特大疾病为准。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能查证的按照已查证时间起算,失联时间不能查证的按照报案时间起算;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出具相关材料;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申请,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作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民发〔2019〕62号)文件进行界定。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350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50元。
2022年1月1日起,我市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22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22元。
2021年1至10月,全市共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5227人次,共计发放金额540.125万元;共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8377人次, 共计发放金额795.8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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