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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好玩街酒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2MAE1X01L1N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正阳步行街正阳广场广2-38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源
身份证件号码:4211XXXXXXXXXXXX18
2025年4月23日我局收到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的《关于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核查的通知》,要求我局对相关经营场所销售的啤酒进行核查。2025年4月25日我局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0箱多如宝牌纯生啤酒的啤酒瓶上有近似于百威公司3154731号商标证图案。执法人员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啤酒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秀市监强制〔2025〕14号)。
我局委托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2025年5月23日百威公司向我局出具《鉴定报告》称“贵局于2025年4月正阳酒吧处,查获以下所列啤酒产品多如宝啤酒(规格为236ml/瓶),瓶身印制有浮雕鹰图案经我公司辨别上述样品外观,确认鉴定结果如下:1、上述啤酒所用的啤酒瓶,并非由我司或其授权单位生产;2、上述啤酒所用的啤酒瓶,其瓶颈上刻有鹰浮雕图案,而且未采取任何措施对瓶颈商标进行覆盖或消除,侵犯了我公司第31547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我局向当事人出示该份《鉴定报告》后,当事人对该《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无异议。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4月期间购进涉案商品,共购进15箱,24瓶/箱,售价X元/瓶,已售5箱,现场被查封10箱,上述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为2880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涉案商品的出货单及酒品出库单。
当事人声称上述涉案商品从邯郸市鑫泉啤酒有限公司购买,并向我局提供了邯郸市鑫泉啤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及《邯郸市鑫泉啤酒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经我局发函邯郸市鑫泉啤酒有限公司所在地的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核实:邯郸市鑫泉啤酒有限公司未直接销售涉案商品给当事人。之后当事人又称涉案商品通过微信从广东一家酒企采购,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企业的相关证照和购进票据,当事人对所采购酒水进未尽到进货查验的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信息、整改报告、出货单、酒品出库单、邯郸市鑫泉啤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成品检验报告、鉴定报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秀市监强制〔2025〕14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秀市监延强〔2025〕3号)、《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等证据材料。
2025年9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5〕6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尽到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检查时主动下架并停售涉案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多如宝牌纯生啤酒10箱;
3.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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