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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帽饰界饰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2MA5LQAE11P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小香港商业城公共部位4号门面(A269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秦艳娟
身份证件号码:4523XXXXXXXXXXXX26
2025年6月24日,我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店内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带有香奈儿标识的帽子9个、爱马仕标识的帽子2个销售。现场我局对上述涉案商品采取强制扣押措施,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秀市监强制〔2025〕17号)。
经上述涉案品牌的委托代理公司(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确认上述涉案商品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5年7月7日我局在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过程中出具该鉴定结果后,当事人认可该鉴定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
经查,当事人在广州十三行购入带有香奈儿标识的帽子9个,进价2元/个,售价49元/个;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购进带有爱马仕标识的帽子2个,进价8元/个,售价89元/个,上述涉案商品均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上述涉案物品违法经营额为61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秀市监强制〔2025〕17号)、当事人身份信息、询问笔录、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鉴定书和授权委托书等证据。
2025年9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5〕53号)。当事人于2025年9月8日向我局书面提交《撤销罚款申请书》,经研究我局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涉案侵权商品较少,违法金额也较少,在销售前被我局如数查获且至目前为止我局并未收到相关方面的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带有香奈儿标识的帽子9个;带有爱马仕标识的帽子2个。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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