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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市监处罚〔2025〕77号

2025-10-31 10:00     来源: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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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甜心栗栗子服装零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2MAC85GGK2D

住所:桂林市秀峰区依仁路34号综合楼一楼6号门面

经营者:常源栗

身份证件号码:4503XXXXXXXXXXXX20

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表投诉称,位于桂林市秀峰区依仁路34号综合楼一楼6号门面的桂林市秀峰区甜心栗栗子服装零售店销售的商品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表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品牌的委托书。执法人员对桂林市秀峰区甜心栗栗子服装零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CHANEL围巾1条、VALENTINO女鞋1双、ROLEX手表1块、CHANEL包包14个、CHANEL女鞋2双、CHANEL裤子1条、CHANEL半身裙1条、MIUMIU衬衣1件、MIUMIU的T恤1件,共23件商品。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秀市监强制〔2025〕0624-1号)。2025年6月24日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上述扣押物品的鉴定书(CN-2025-0066316)显示,上述扣押商品均为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6月24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广州路边摊贩处购进上述涉案商品。其中购进CHANEL围巾1条,进价X元,售价X元;VALENTINO女鞋1双,进价X元,售价X元;ROLEX手表1块,进价X元,售价X元;CHANEL包包14个,进价X元/个,售价X元/个;CHANEL女鞋2双,进价X元/双,售价X元/双;CHANEL裤子1条,进价X元,售价X元;CHANEL半身裙1条,进价X元,售价X元;MIUMIU衬衣1件,进价X元,售价X元;MIUMIU的T恤1件,进价X元,售价X元。共23件商品,货值金额907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进货及销售记录。至我局查获之日,上述23件商品均未售出。上述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为9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个体工商户桂林市秀峰区甜心栗栗子服装零售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常源栗身份证、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笔录、鉴定报告、未授权声明、商标注册证及委托书、投诉请求书等相关证明。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5〕1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可以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综上,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3件(详见秀市监强制〔2025〕0624-1号扣押物品清单);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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