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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市监处罚〔2025〕83号)

2025-12-01 11:45     来源: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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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嗨购驿站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2MAEDT6L7XY

住所:桂林市秀峰区琴潭组团B5地块8栋2单元11楼03号

经营者:李宇林

身份证号码:4523XXXXXXXXXXXX59

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到桂林市秀峰区嗨购驿站百货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摆有OTW水杨酸净痘棉片1盒(50片每盒,剩余45片),盒内的棉片为单独包装,单独包装上未见有生产日期、警告等内容。我局对上述OTW水杨酸净痘棉片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9月29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是经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该店铺为本人在经营,当事人从淘宝平台采购OTW水杨酸净痘棉片,用于当事人的美团店铺“嗨购驿站超市”内销售,销售给消费者的水杨酸净痘棉片为拆分后的独立包装,该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的标签并未有生产日期、必要的安全警示等内容。上述OTW水杨酸净痘棉片拆分后销售了5片,销售价格为X元/片,销售总额为0.5元。上述产品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清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5〕17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合自由裁量的理由,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OTW水杨酸净痘棉片1盒(规格50片每盒,剩余45片);

2.没收违法所得0.5元;

3.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5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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