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信息公开 > 食品安全 >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市监处罚〔2025〕86号)

2025-12-04 16:52     来源: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政府办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当事人:秀峰区春良干杂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2MA5LJH2J3F

住所(住址):桂林市秀峰区西山市场162号门面

经营者:唐春良

身份证号:4523***********430

2025年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制售的圆面条(加工日期:2025-08-08)、饺子皮(加工日期:2025-08-08)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9月2日,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圆面条的检验报告(NO:SP20252581)及饺子皮的检验报告(NO:SP20252582),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均为: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圆面条、饺子皮,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随后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等调查取证工作。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9月30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7月31日起在店内制作圆面条、饺子皮时加入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直到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共使用了3包(1包10kg)“天柱牌”脱氢乙酸钠制作圆面条、饺子皮,根据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A.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包括脱氢乙酸及其脱氢乙酸钠)的使用范围,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不得使用于生湿面制品(如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烧麦皮),当事人共制作了加入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的圆面条、饺子皮各420Kg,货值金额6300元,当事人每天都有部分产品未销售,无法提供上述圆面条、饺子皮的销售记录,上述圆面条、饺子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为佐证。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5〕28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减轻处罚。综合自由裁量的理由,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