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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华忠食品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2MA5QDCW31W
住所(住址):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官桥村375号
经营者:黄万升
身份证件号码:4504XXXXXXXXXXXX15
2025年9月19日,我局接到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No:H25-GG0792),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8月19日生产的豆腐酿,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279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还接到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No:H25-GG0791),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8月19日生产的猪肉丸,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279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H25-GG079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H25-GG0791)和《检验报告》(No:H25-GG0792)、《检验报告》(No:H25-GG0791)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的豆腐酿和猪肉丸。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10月16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19日从芦笛肉联厂购入猪肉40千克,单价24元/千克,共960元。当日生产涉案批次豆腐酿30千克,其中1.95千克用于监督抽检;生产涉案批次猪肉丸10千克,其中2.3千克用于监督抽检。剩余的豆腐酿和猪肉丸均在乐群市场零售点以豆腐酿50元/千克,猪肉丸60元/千克的单价售完。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台账、产品销售记录、产品召回公告、产品召回情况说明等材料,对作坊进行自查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桂林市秀峰区华忠食品坊《营业执照》、黄万升身份证复印件、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台账、产品销售记录、产品召回公告、产品召回情况说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证、《检验报告》(No:h25-GG0792)、《检验报告》(No:h25-GG079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5〕25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知悉生产的上述豆腐酿(生产日期:2025-08-19)、猪肉丸(生产日期:2025-08-19)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之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6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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