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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市监处罚〔2026〕268号)

2026-02-09 15:10     来源: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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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希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MA5MX86R7K

住所:桂林市秀峰区翊武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军

我局2025年10月27号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桂林市希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间里使用的洗浴用品无任何标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5日到该酒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酒店提供给客人的洗浴用品无标识标签,因产品固定于客房浴室墙上无法取下,我局已拍照取证。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11月10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10月开始自行分装洗浴用品,使用宝信沙龙水润柔丝洗发乳(生产企业:广州市宝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226,粤G妆网备字2020176808,限用日期2028/06/07)、怡人雅沐浴露(珠光白)(生产企业:扬州奇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苏妆20220044,苏G妆网备字2023002245,生产日期2025年9月1日,保质期两年)、怡人雅护发素(生产企业:扬州奇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苏妆20220044,苏G妆网备字2023002266,生产日期2025年6月11日,保质期三年)分别分装到无标识标签的瓶子中供客人使用。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化妆品的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等材料。上述用于分装的化妆品均未超过其外包装标注的使用期限。因当事人提供给消费者的沐浴用品未单独计算价格,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从2025年10月至今,用于分装的沐浴露5瓶,购入价格37.5元/瓶;用于分装的洗发水6瓶,购入价格30元/瓶;用于分装的护发素2瓶,购入价格40元/瓶。上述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货值金额44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桂林市希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黄光军身份证复印件、彭孝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现场笔录、举报信、询问笔录证据材料

2026年1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6〕4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5 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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