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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市监处罚〔2026〕117号)

2026-01-15 10:41     来源: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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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金桂丰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310259106Q

住所(住址):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芦笛景区停车

场旁

法定代表人:诸葛新二

2025年10月20日,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领取检验报告(No:FJ2518241),报告显示:桂林市金桂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黄白莲蓉月饼(规格型号:125克/袋、生产日期:2025-09-09),经抽样检验,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以山梨酸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No:FJ2518241)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蛋黄白莲蓉月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11月3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上述蛋黄白莲蓉月饼(规格型号:125克/袋、生产日期:2025-09-09)205袋,X元/袋,卖给了湖南新化的赵老板200袋,5袋用于出厂检验。2025年10月27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通知经销商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但该批次产品全部售罄,无法召回。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615元,违法所得金额为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产品召回公告,产品召回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o:FJ2518241)及检验报告(No:FJ2518241)等相关证据材料。

2026年1月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6〕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知悉生产经营的上述蛋黄白莲蓉月饼(规格型号:125克/袋、生产日期:2025-09-09)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以山梨酸钾计)项目不合格之后,立即发布产品召回公告,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给予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6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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