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信息公开 > 食品安全 >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市监处罚〔2026〕238号)

2026-02-03 10:10     来源: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当事人:桂林市鸿燕酒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3782131944Y

住所(住址):桂林市甲山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徐燕

2025年11月28日,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领取检验报告(No:SG254138),报告显示:桂林市鸿燕酒厂生产的三花酒(商标:三花姑娘和图形、规格型号:500ml/盒、酒精度:52%vol、生产日期:2023-10-16、质量等级:/),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G254138)及《检验报告》(No:SG254138),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三花酒。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2月15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三花酒(商标:三花姑娘和图形、规格型号:500ml/盒、酒精度:52%vol、生产日期:2023-10-16、质量等级:/)24盒,X元/盒,全部销售给桂林市老三样贸易有限公司,召回11盒。2025年12月15日,经报请局领导审批获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秀市监强制〔2025〕32号),扣押上述召回的三花酒(商标:三花姑娘和图形、规格型号:500ml/盒、酒精度:52%vol、生产日期:2023-10-16、质量等级:/)。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8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9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桂林市鸿燕酒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灌装记录、出厂检验报告、产品供货单、产品退货单、食品召回计划报告、产品召回公告、产品召回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G254138)及检验报告(No:SG254138)等相关证据材料。

20261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6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知悉生产经营的上述三花酒(商标:三花姑娘和图形、规格型号:500ml/盒、酒精度:52%vol、生产日期:2023-10-16、质量等级:/)酒精度项目不合格之后,立即发布产品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给予从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7.5元;

2.没收检验不合格的三花酒(商标:三花姑娘和图形、规格型号:500ml/盒、酒精度:52%vol、生产日期:2023-10-16、质量等级:/)11盒;

3.罚款7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097.5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月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