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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市监处罚〔2026〕301号)

2026-03-09 17:32     来源: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秀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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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桃花江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3779145886H                                  

住所(住址):桂林市秀峰区矮山塘燕子岩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

2025年11月25日,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领取检验报告(No:SG254182),报告显示:桂林市桃花江食品厂生产的荔浦芋米饼(原味)(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5-09-24),经抽样检验,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G254182)及《检验报告》(No:SG254182),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荔浦芋米饼(原味)。

2025年12月10日,当事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2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桂林市桃花江食品厂复检申请,2025年12月31日我局收到桂林市桃花江食品厂的复检结果通知书及复检检验报告(编号:G25-SPF028),复检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结果显示复检不合格。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20251211,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上述荔浦芋米饼(原味)(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5-09-24)23袋,8袋用于出厂检验,销售给桂林市秀峰区好有缘第十一土特产店15袋,其中9袋用于监督抽检,召回了6袋,销售价为X元/袋202619日,经报请局领导审批获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召回的不合格荔浦芋米饼(原味)采取强制扣押措施(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秀市监强制20265号)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49.5元,违法所得金额为58.5元。

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荔浦芋米饼(原味)(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5-09-24)所用原料中,芋头条未索取供货者证照及产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并且未对未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桂林市桃花江食品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食品召回计划报告、产品召回公告、产品召回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检验报告(No:SG254182)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G254182)、复检结果通知书及复检报告(编号:G25-SPF028)等相关证据材料。

20262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623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知悉生产经营的上述荔浦芋米饼(原味)(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5-09-24)苋菜红项目不合格之后,立即发布产品召回公告,并将市面上的不合格产品全部召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给予减轻处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检验不合格的荔浦芋米饼(原味)(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5-09-24)6袋;2.没收违法所得58.5元;3.罚款7000元;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检验不合格的荔浦芋米饼(原味)(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5-09-24)6袋;

3.没收违法所得58.5元;

4.罚款7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058.5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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