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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微联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30534859310XE
住所(住址):桂林市秀峰区红岭路1号桂林华润中心8栋1-7-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孙莹莹
2025年10月24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嫌违法。2025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桂林微联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登录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桂林吃喝玩乐”,该公众号显示“认证主体 桂林微联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众号于2025年10月23日发布了标题为“补助3520元/人,桂林及周边市区均有名额,申领方式→”的文章,文章中有“广西居民申领专项看牙补助”、“为积极响应《健康口腔行动方案(2019-2025年)》文件号召,提高全民口腔健康水平,广西多家大型口腔医疗机构(均为医保定点单位)联合开展秋季口福行动,针对牙疼、缺牙、牙齿不齐、错颌畸形、残根残冠、牙周病等口腔问题,面向广西籍居民提供专项看牙补助(人均约3520元),看牙挂号、检查、拍片、定制诊疗方案等8项暂时取消收费,以切实减轻广大群众的看牙负担,促进解决看牙‘贵、烦、难’问题。”、“申领通道”及二维码、“2025年秋季口福专项补助细则”、“补助快捷申领入口”及二维码、“口腔健康科普”、“专项看牙补助 快捷申领通道”及二维码、“桂林环球柏乐口腔门诊部 (桂)医广(委)(2025)第04-29-4503000052号”、“阅读4337”等内容。在我局检查后,当事人将上述广告删除。
当事人能提供桂林环球柏乐口腔门诊部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经对比,该公司发布的广告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未核实广告内容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11月14日,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12月17日,我局又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嫌违法。经调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桂林吃喝玩乐”于2025年12月16日发布了标题为“广西已明确,这笔补助落实!1936-2020年出生者均可申领,不限户籍”的文章,文章中有“‘八桂口福工程’补助方案”、“申领截止时间”、“申领条件”、“补助额度”、“申领方式”及二维码、“健康口腔行动”、“桂林环球柏乐口腔门诊部 (桂)医广(委)(2025)第04-29-4503000052号”、“阅读3313”等内容。在我局检查后,当事人将上述广告删除。由于还在前案的办案期限内,我局将新违法线索与前案并案处理。
现查明,当事人能提供桂林环球柏乐口腔门诊部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经对比,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获取的广告费为400元,当事人能提供广告费的相关凭证,该涉案金额为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桂林微联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桂林环球柏乐口腔门诊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广告费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秀市监罚告〔2026〕3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核实广告内容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主动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1.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通知书编号(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秀峰区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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