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级定点帮扶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确保广大贫困学生获得应有的资助,积极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贡献,现对进一步加强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不断完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措施。各县(市、区,以下简称为县)和各级定点帮扶单位要高度重视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要充分认识到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的重要作用,要采取有效措施,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做到资助政策覆盖学校、乡村、家庭,确保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二、要印发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让宣传资料进村入户。各县教育部门要及时印发《资助政策简介》、《给家长的一封信》等宣传资料及海报,除利用乡镇集市、圩日开展宣传活动外,还要通过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会将宣传海报张贴于村委醒目处,将宣传资料发放到每一户贫困家庭。村委会要保存一定数量的宣传资料,以备贫困户家庭群众查阅。
三、要做好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培训,提高政策应用能力。各县教育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培训工作,不仅要让县、乡、村级学校的资助专干掌握资助政策,还要使班主任和广大老师都知晓资助政策,以便在贫困学生有需要时能够及时提供帮助。乡镇党委政府要对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队队员和帮扶联系人做好资助政策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掌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以便让他们在直接面对贫困家庭群众需要资助时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帮扶。
四、要做好受助申请指导,创造条件为贫困学生获得资助。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和帮扶联系人要根据贫困家庭子女学龄段,宣传、解释不同学段的资助政策,指导贫困家庭子女进入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就读,并向学校提出受助申请,使贫困户学生顺利获得资助。教育部门及各学校要及时收集学生信息,做好贫困身份识别,积极动员贫困学生做好受助申请,完善资助工作流程,使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及时获得应有的资助。
五、要努力做好资助资金发放告知和资助育人工作。教育部门及各学校在资助资金发放后,要按照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资助资金发放告知工作,要让受助学生和家长知晓获得资助的项目名称、受助金额。各学校要借助发放资助资金的时机召开资助育人国旗下的讲话、主题班会、社会实践等活动,不断培养贫困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学习、积极向上的良好品德,强化他们感恩社会、回报祖国的思想信念。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和帮扶联系人,要定期了解贫困户家庭子女受助的情况,进一步向家长和学生说明所获得资助资金、名称、作用,解释国家资助政策对贫困户子女的帮扶,不断加深贫困家庭群众对教育扶贫政策的了解,进一步坚定对党和国家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信心和决心。
附件: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摘要
桂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摘要
一、学前教育阶段贫困户在园幼儿免保教费
㈠资助对象
全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城镇特困人员子女、孤儿、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烈士子女、14/15退出户子女、边缘户(差异化资助)在园幼儿。
㈡资助比例
符合条件的100%资助。
㈢资助标准
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照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对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教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贫困户幼儿每生每年免除保教费标准不低于15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㈠资助对象
寄宿生:就读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特殊教育学生、城乡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
非寄宿生: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革命烈士子女等五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㈡资助比例
寄宿生:全市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按全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总数的65%确定,其中: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待遇县)的龙胜县、恭城县、资源县实行全覆盖;其他县(市、区)按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补助比例确定。
非寄宿生:符合资助条件的100%资助。
㈢资助标准
寄宿学生:小学生每年每生1000元,初中生每年每生1250元。
非寄宿生:小学生每年每生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㈠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并经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在校1-3年级学生。
㈡资助比例
⒈全市资助面约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30%。
⒉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自治区举办的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
㈢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分两档评定,其中一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500元,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014、2015年退出户学生、边缘户学生按广西差异化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四、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
㈠资助对象
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
㈡资助比例
符合条件的100%资助。
㈢资助标准
免学费补助按以下标准核定并拨付给高中学校:
⒈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自治区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54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360元。
⒉其他市、县(市、区)的库区移民子女:自治区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59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395元。
其中对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其学费收费标准低于免学费补助标准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收费标准高于免学费补助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可由学校继续向学生收取。
五、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㈠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非建档立卡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学生。
㈡资助比例
符合条件的100%资助。
㈢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课本费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项修课教材”)和住宿费。公办学校不得再向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收取这三项费用,民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这三项费用补助标准的,可以向学生收取差额部分。2014、2015年退出户学生、边缘户学生按广西差异化资助标准给予免学费资助。
免学杂费补助按以下标准核定并拨付给高中学校:
自治区示范性高中,按城市学校和农村(含县镇)学校两个档次执行: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900元。
非自治区示范性高中,按城市学校和农村(含县镇)学校两个档次执行: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800元;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00元。
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㈠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其中,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㈡资助比例
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100%资助。
㈢资助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补助标准,按以下标准核定并拨付给学校:
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
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㈠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㈡资助比例
⒈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烈士子女、退出户(脱贫户)子女、边缘户子女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㈢资助标准
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烈士子女、2016年及以后脱贫户家庭学生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地区农村学生、2014年和2015年退出户家庭学生、边缘户家庭学生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八、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
㈠资助对象
已进入普通高中、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参加我区普通高考,获得高校录取并愿意就读的大学新生。
㈡资助标准
各地自行制定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标准。自治区资助标准为: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区域和距离远近,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㈠贷款对象
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的大学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预科生及就读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的全日制研究生。
㈡贷款比例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全区不超过在高校就读的本专科学生中广西生源总人数的30%,各县(市、区)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比例;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资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
㈢贷款标准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额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额确定;对确有需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允许其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足额申办贷款。
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㈠救助对象
⒈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⒉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⒊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⒋本人或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⒌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公布的贫困线的,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第一至四类借款学生为重点救助对象。
㈡救助比例
第一、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救助,第三、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救助。
㈢救助标准
死亡、失踪、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 ;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代偿金额最多不能超过当年应还本息或因灾所致经济损失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本人或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代偿金额最多不能超过当年应还本息或当年治疗重大疾病费用;还本宽限期后,经济收入仍特别低或失业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代偿金额最多不能超过当年应还本息的一半。
十一、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
㈠资助对象
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委培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中央部属院校及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国家和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除外。
㈡资助比例
符合条件的100%资助。
㈢资助标准
按学年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研究生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高于8000元的,研究生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本专科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
十二、广西雨露计划学历教育补助
㈠资助对象
我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含未脱贫户、2016年以来脱贫户、2014年和2015年退出户)中,接受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的学生。
㈡资助标准
⒈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
雨露计划补助对象中,2020年参加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不含当年本科预科新生)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学籍的新生是未脱贫户、2016年以来脱贫户。补助标准为在享受国家教育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每生一次性补助5000元。2014年和2015年退出户,补助标准由各地自定。
⒉职业学历教育
雨露计划补助对象中,2020年接受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是未脱贫户、2016年以来脱贫户。在“十三五”脱贫攻坚期内,在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每生每学期补助1500元;就读于广西右江民族商业学校扶贫巾帼励志班的女学生,在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每生每学期补助2000元。2014年和2015年退出户,补助标准由各地自定。
㈢资助流程
各县组织帮扶干部核实学生在校就读情况→将结果以乡镇为单位汇总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按户籍地同步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审批→县财政部门在2020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31日前(秋季学期)将当学期补助资金发放到学生家庭农户一卡(折)通。
(注:以上资助项目及标准为现行政策规定,如因政策变化而调整资助项目或标准,则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