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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民发〔2015〕1号
各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桂林市秀峰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细则》已经区民政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秀峰区民政局
2015年1月28日
桂林市秀峰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落实好这项惠民政策,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市政〔2013〕95号)精神,结合秀峰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发放对象
具有秀峰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一)80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
(二)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三、享受时间
新增或变更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发放起始时间以老年人自愿申请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当月起。对于老人符合申请条件但未提出自愿申请之前的月份,从2015年1月起将不再补发。
四、申报、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老人均可自愿申请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初审、街道办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凡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张、桂林银行存折账号(卡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满龄的前一个月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桂林市秀峰区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表1>)一式三份。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需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核实、公示工作。
核实工作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调查信函等形式进行,主要核实申请人的年龄是否符合规定及其本人身份是否与户口本登记相一致,高龄老人是否健在等。并将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所有申报对象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信息录入高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并审查,所有证明材料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盖章确认的《申请表》上报街道民政办。
(三)审核。街道民政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审核无误后将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其信息录入高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并进行一级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人所有申请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区民政局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及街道民政办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表》经审定后,由区民政局、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资金发放。符合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津贴资金通过桂林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审核发放一次,当月发上月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25日前。
五、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
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人在即将年满90周岁或100周岁前一个月,需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桂林市秀峰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见表2),提交户口本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一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一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3天,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二)终止
1.去世终止。享受生活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或所在敬老院、福利院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老人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也可自行调查核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桂林市秀峰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终止报告书》一式三份(见表3),报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2.迁出终止。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老人自户籍迁出本辖区的当月且未提出终止申请的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发放生活补贴。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在查证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桂林市秀峰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终止报告书》一式三份(见表3),报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所在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生活补贴的人员户籍再度迁入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与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恢复联系的,需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六、高龄老人信息系统的录入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每月按时将本辖区内新增、变更以及终止的老人数据录入到高龄老人信息系统并进行审查,每月从查询系统获取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年龄即将由89周岁转至90周岁,99周岁转至100周岁的高龄老人名单,并通知老人及时办理变更申请手续。各街道办每月按时进系统进行一级审核。
七、统计报表
月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明细表(见表4)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5)报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5)报至区财政局。
年报:区民政局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6)送所在区财政局会审,并于12月25日前以两家联合盖章形式报市民政局(一式两份)。
八、经费筹集
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市政〔2013〕95号)精神,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所需资金由桂林市、秀峰区两级财政预算解决,市、区财政各承担50%,区财政部分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九、监督管理
(一)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或挪用,不得瞒报或迟报老人去世情况,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的人员,各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并将津贴对象情况在其居住地公示一次,接受公众的监督;区民政局要每年普查一次。复审、普查情况需存底备查(见表7)。区监察、审计部门要每年抽查一次。重点核实申报人是否健在,津贴是否足额发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实行专款专用,由区民政局按月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的社会化个人账户。
(四)在办理、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区民政局、街道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资料(含公示拍照存档资料)归类、津贴对象一人一档,妥善保存。
为便于档案管理统计、查询,由区民政局负责为每位津贴对象档案建立编号,按序存档。
(六)从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符合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
十、保障措施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所辖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含组织核准发放工作经费)预算安排核拨;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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