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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峰区琴潭岩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政告字〔2024〕24号)

2024-09-30 15: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作者:秀峰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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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拟定了秀峰区琴潭岩改造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秀峰区琴潭岩改造工程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唐家村民委员会琴潭岩村一组、二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拟开发的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及分类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小计

耕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住宅用地

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唐家村民委员会琴潭岩一组、二组

集体

2.1124

0.2866

0.2253

0.0613

1.8258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规定执行,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土地权属

地类

面  积

(公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万元/公顷)

合计(万元/公顷)

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唐家村民委员会琴潭岩一组、二组

水田

0.2248

65.4150

98.1225

163.5375

旱地

0.0005

65.4150

98.1225

163.5375

坑塘水面

0.0613

65.4150

98.1225

163.5375

农村宅基地

1.8258

26.1660

39.2490

65.4150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8号)的规定执行。

六、拟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保安置。根据自愿选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的规定,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申请举行听证会,于20241029日之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地址: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31号,联系人:秦建斌,联系电话:13207835872),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八、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 征 地 村(组)

登 记 时 间

登 记 地 点

复 核 时 间

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唐家村民委员会琴潭岩一组、二组

2024年9月30日

至2024年10月14日

甲山街道办事处唐家村民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

至2024年10月29日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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