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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秀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秀政办〔2018〕4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秀峰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抓好落实。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
秀峰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 4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 ·· · 4
1.2 适用范围······················································· ········ 4
1.3 工作原则························································ ······· 4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 4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 4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 10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 10
3.2 预警预防行动····················································· ···· 10
3.3 预警支持系统···················································· ····· 11
4 应急响应········································································· 11
4.1 分级响应 ····························································· 11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 12
4.3 通信 ·································································· 13
4.4 指挥与协调 ························································· · 13
4.5 紧急处置 ····························································· 15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 ······ 16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 ···· 17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 ···· ······ 17
4.9 次生灾害防御 ················································ ···· ·· 17
4.10 地震现场监测···················································· ·· · 18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 · ··· 18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 ···· 18
4.13 信息发布 ························································ ·· 19
4.14 应急结束 ······················································· ···· 19
5 后期处置····························································· ···· 19
5.1 善后处置···························································· · 19
5.2 社会救助····························································· · 19
5.3 应急总结······························································ 20
6 保障措施··························································· ······ 20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 ·· 20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 · ······ 20
6.3 技术保障······························································ 23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 23
6.5 监督检查 ························································· · ··· 24
7 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 24
7.1 有感地震应急························································· 24
7.2 熔岩塌陷地震、矿震和水库诱发地震速报········ 24
7.3 平息地震谣言························································· 24
7.4应对外省强震波及···················································· 25
8 附 则···································································· 25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 25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 25
8.3 交流与协作························································ ··· 26
8.4 奖惩与责任························································ ··· 26
8.5 制定与解释························································ ··· 26
8.6 预案实施时间····················································· ··· 2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使地震应急能协调、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轻震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桂林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3 工作原则
1.3.1 立即响应,自行启动的原则
区内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自动按照相应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同行动的原则
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接受自治区、市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减应急指挥部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1.3.3 依靠军民,依靠科技的原则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区抗震减灾指挥部
秀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区地震应急救灾的综合协调机构。当发生地震灾害后,区地震局迅速向区政府报告并建议组成区抗救减灾指挥部,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减灾指挥部(视灾情需要补充其他有关单位的领导),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
区人武部部长
秀峰公安分局局长
区民政局局长
区地震局局长
成 员:市武警支队(派出中队)、秀峰国土分局、区发改局、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安监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农村工作局、区市容局、区卫生局、区文体局、区建设局、环保分局、秀峰街道办事处、丽君街道办事处、甲山街道办事处、广西电信桂林分公司、广西移动桂林公司、桂林供电局、桂林市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本辖区应急与救灾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受灾辖区进行紧急援救。
3、协调驻军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向市政府报告区政府采取的应急行动,请市政府作出地震应急反应。
5、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1、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
副 主 任:区地震局负责人
区人武部副部长
办公室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下设14个应急工作组:震情监视组、救灾抢险组、震害评估组、财务统筹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卫组、通讯联络组、物资供应组、生活安置组、交通运输组、电力工程抢险组、水利工程抢险组、应急宣传组、生产自救组。
3、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2)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3)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负责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14个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
(4)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
(5)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1、震情监视组
组 长:区地震办负责人
副组长:区科技局负责人
职责:负责加强现场地震监测,分析地震震情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区的地震监测工作。
2、抢险救灾组
组 长:区人武部负责人
副组长:武警支队中队、分局消防科负责人
职责:负责调派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寻找和营救伤员工作;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震救灾,指挥协调外援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3、震害评估组
组 长:区建设局负责人
副组长:区民政局、区农村工作局、秀峰国土分局、区统计局、区地震局、区市容局部门负责人
职责:负责进行震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灾情评估;负责地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统计工作;评估民房安全性能,提出救灾意见,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计划。
4、财务统筹组
组 长:区财政局负责人
职责:统一管理各级下拨的救灾经费及各部门单位援助的经费;设立地震救灾专项资金;统筹调度资金的使用;协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向中央、自治区、市申请救灾经费及请求援助的计划。
5、医疗卫生组
组 长:区卫生局负责人
职责: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震区,组建震区临时治疗点,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和生理方面的帮助;筹集、储运医疗救护所需药品、血液和器械,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
6、治安保卫组
组 长:秀峰公安分局负责人
副组长:交警大队、分局消防科负责人
职责:负责加强震区的治安管理和震区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严厉打击在特殊情况下的不法行为;负责震区交通管理和救灾物资、救灾物品的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震区消防工作。
7、通信联络组
组 长:广西电信桂林分公司负责人
副组长:广西移动桂林分公司负责人
职责:负责抢修和恢复受损通讯设施, 及时配备区地震应急指挥部要求的其他通讯设备,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与震区现场的通讯联系,经批准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系统。
8、物资供应组
组 长:区发改局负责人
副组长:区民政局负责人
职责:负责提出震区的物资救援计划,做好调拨物资准备工作,管理抗震抢险救灾物资,对口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援助的物资和款项。
9、生活安置组
组 长:区民政局负责人
副组长:各办事处负责人
职责:负责迅速开放自然灾害临时庇护中心,疏散安置受灾群众,解决灾民的吃、穿、住问题,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制定救济标准,发放救灾款物;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工作;负责妥善安置孤、老、幼、残人员,做好死难者尸体火化处理的有关事宜。
10、交通运输组
组 长:区市政园林局负责人
副组长:秀峰交警大队
职责:负责尽快恢复被损毁的公路、港口、桥梁和有关设施,协助铁路部门尽快恢复有关设施,实施震区的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11、电力工程抢险组
组 长:桂林供电局负责人
职责: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电力等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保障电力运转正常。
12、水利工程抢险组
组 长:区农村工作局负责人
职责: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重要水利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13、应急宣传组
组 长:区委宣传部负责人
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接待海内外宣传媒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震情、灾情等有关情况;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安定民心。
14、生产自救组
组 长:区商务局负责人
副组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农村工作局负责人
职责:负责组织对石化、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他企业进行严格检查,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发生和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自来水、电力、煤气的生产和供应以及公共交通运行;组织对农业生产的救灾和恢复生产,协调和组织震区种子、种苗、化肥、农具的供应等。
2.1.4 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辖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带领现场应急工作队赶赴灾区,协助上级现场应急工作队工作,设立联合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辖区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现场应急工作队赶赴灾区,与街道办共同设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责:指挥协调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灾队伍紧急抢救被压埋人员;指挥协调公安消防部门迅速消除火灾及其隐患;指挥协调区卫生部门紧急抢救、转运伤员;指挥协调区民政部门迅速安置灾民生活、发放救灾款物;协调震区供水、供电部门迅速解决临时供水、供电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地震部门做好震情监视和震灾损失评估工作;指挥协调区城建部门迅速抢修重要交通设施;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反映震情、灾情处置情况,并负责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处置现场其他事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地震预警和预防机制是:提前识别地震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趋势做出预测,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区地震局在市地震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震趋势做出预测,参与自治区、市年度地震趋势会商会,努力做好地震预警工作。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地震局对全区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和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上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当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发布我区处于短(临)期地震预报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部署各街道办和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区地震局负责组织震情短(临)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地震局报告;当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发布我区进入临震预报应急期,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采取应急防御措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区地震局负责本辖区的地震数据收集、管理和地震速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为与各街道办及相关部门密切联系提供联系方式和连接手段。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2%以上的地震;发生在区内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亿元以上;发生在区内5.0~7.0级地震(城区4.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0.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地震;发生在区内4.5~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0.5亿元以下的地震;发生在区内4.0~4.5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
地震灾害 等 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占年 生产总值比例 |
地震震级 | |
|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2%以上 |
7.0级以上 |
|
重 大 地震灾害 |
50~299人 |
2亿~1% |
5.0~7.0级 (城区4.0级以上) |
|
较 大 地震灾害 |
50人以下 |
0.5~2亿 |
4.5~5.0级 |
|
一 般 地震灾害 |
|
< 0.5亿 |
4.0~4.5级 |
4.1.2 地震应急的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区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同时请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支持。
应对区内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同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支持。
应对区内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指挥和协调各街道办及相关部门做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同时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支持。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震情速报和灾情速报,各街道办及相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情灾情公告。
4.2.1 区地震系统震情速报
对于区内震级大于等于3级的地震,震后区地震局应及时与市地震监测中心取得联系,震后30分钟内取得地震三要素参数;对于本区周边地区震级大于等于5级的地震,区地震局在震后40分钟内取得地震三要素参数,按速报规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
4.2.2 区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地震发生后,区地震局要尽快了解震全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间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要与街道办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地震局报告,并及时续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4.2.3 街道办及相关部门的灾情报送
地震发生后,各街道办及相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地震局和区民政局。
发现因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失踪,区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地震局和区民政局。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
4.3 通信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主要利用政务网、有线电话和手机等方式联络。必要时可架通通信线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4.4 指挥与协调
根据地震有预测难、突发性强、成灾率高的特点,当区内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应及时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取得联系或直接赶赴区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
4.4.1 I级响应
(1)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开展地震灾害现场处置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报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地震局,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开展地震灾区现场应急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解震情和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地震局报告;启动区地震应急预案,紧急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部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并派出由指挥部领导带领的现场应急工作队赶赴灾区,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分配的工作任务,配合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救灾工作。
4.4.2 Ⅱ级响应
(1)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开展地震灾害现场处置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报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地震局,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报告;紧急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部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赶赴灾区,共同设立联合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调派区地震应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参与组织对灾区的人员进行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为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紧急支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
4.4.3 Ⅲ级响应
(1)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和现场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地震灾害处置应急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启动区地震应急预案;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地震局;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全区地震应急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2)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部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赶赴灾区,调派区地震应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与街道办组成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对灾区的人员进行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现场指挥部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办公室收集、汇总和上报地震应急的有关情况,编发工作简报。
4.5 紧急处置
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报到,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抗震救灾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在救援行动过程中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区地震应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上级地震灾害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区人武部、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秀峰公安分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区市政园林局组织对破坏的公路及其它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通畅。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以下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照明、有线电话、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第一现场指挥人员请专业人员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
秀峰公安分局组织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及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区建设局组织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威胁,及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区地震局监视余震危险,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
秀峰公安分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区建设局、区安监局、环保分局等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环保分局加强对环境的监测。
秀峰国土分局会同区建设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区商务局、区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场所和设施所采取紧急处置。
4.10 地震现场监测
区地震局负责与上级地震部门协调,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布设地震现场流动观测台、与市地震局地震监测中心保持密切联系,为上级地震现场流动观测台提供保障条件,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的监测工作。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区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请求市政府的支援。
区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织各街道办及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灾情请求上级支援或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救助活动。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区地震局邀请市地震局支持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区地震局负责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4.13 信息发布
地震事件信息的发布,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门负责,区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预报和震情灾情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刊发新闻稿、接受采访,通过新闻媒体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解除震后应急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有关部门协助。
区财政局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各有关单位对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区建设局制定震后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环保分局进行由于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5.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
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并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发放工作。
5.3 应急总结
根据应急细则和职责分工,实施应急的各街道办及各有关单位,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3周内,向区地震局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区地震局要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地震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成员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人员抢救队伍: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
工程抢险队伍:路桥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特种结构抢险等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队伍:消防部队,危险化学品救援、辐射防护等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病队伍:部队和地方以及部门系统的急救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地震系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地震部门、建设部门的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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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处置队伍 |
应急救援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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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抢救 队伍 |
社区志愿者队伍 |
区地震应急救援队、驻区部队、 上级地震救援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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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抢险 队伍 |
区、驻区单位抢险队伍 |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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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
消防部队 |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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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护 队伍 |
区、驻区医疗单位 急救队伍 |
区、驻区医院 后备医疗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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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
区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
自治区、市地震局地震 现场应急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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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区地震局和区建设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市地震局、市房屋安全鉴定队伍 |
6.2.2 电力保障
区市政园林局协调电力主管部门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3 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对辖区被破坏的给排水区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
区发改局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6.2.5 治安保障
武警支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秀峰公安分局、武警支队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6 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医药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区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民政局负责接受的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负责接受其他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使用。
区商务局组织做好灾民方便食品、纯净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征购和调运。
6.2.7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和应急拨款的准备,区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8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1)对社区居民进行避震和防震的紧急动员与组织实施。推进社区志愿者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社区的地震应急能力。
(2)紧急动员并组织灾区涉及地震应急的驻区单位参与包括应急救援、减轻震灾和防止次生灾害与环境污染的紧急处置。
(3)根据灾区的紧急需求,按照迅速、便利原则组织调动灾区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并请求上级支援。
(4)必要时,依法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利用城区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3 技术保障
区地震局要在上级地震部门的指导下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地震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以及后备队伍。提高应急指挥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的能力,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正确指挥。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是有效减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针对社会公众地震常识缺乏、防震减灾意识淡薄的现状,要按照“积极、谨慎、科学、有效”的原则,深入持久地普及宣传防震减灾科学知识。
公众信息交流:区地震局、科技局、教育局、文化局、街道办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的提高;在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遵照法定程序,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工作;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民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区地震局、科技局、人事局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对于干部和职工的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知识、卫生救护知识等进行教育培训,把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能力;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队员救灾技能的培训;积极鼓励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人群的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
演习: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的地震应急演习;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演习。必要时,多部门合练,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6.5 监督检查
由区地震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秀峰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及时总结地震应急工作经验。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城区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区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适时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地震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督导街道办和相关部门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抄送市地震局。
7.2熔岩塌陷地震、矿震、和水库诱发地震速报
当发生3.5级以上熔岩塌陷地震、矿震或水库诱发地震时,区地震局配合市地震局收集震情和灾情,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区人民政府,积极开展应急工作。
7.3平息地震谣言
当本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区地震局视情上报区应急委员会,邀请专家分析谣言起因,作好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和市地震局。
7.4 应对外地强震波及
邻省、市发生地震造成我区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时,区地震局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和市地震局。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并报自治区地震局、市地震局备案。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办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地震局备案。
为确保地震应急预案在突发的地震灾害时期,真正起到协调、有序、高效的作用,区地震局应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适时地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区地震局应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预案更新期限为5年。
《秀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地震局承担。
8.3 交流与协作
积极开展防震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地区和防震减灾工作做的比较好的城区在防震减灾应急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区地震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8.4 奖惩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5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地震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经区政府批准后下发实施。
本预案由秀峰区地震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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